问题 | 武汉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武汉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拆迁武汉城中村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补偿吗? 1、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 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2、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拆迁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拆迁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于行政的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体的位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武汉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在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之前就制定,且在制定的时候,需要遵守湖北拆迁补偿政策的规定。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