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在网络上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设赌场这种行为会对于社会秩序进行一定的扰乱,同时如果存在开设赌场行为,也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必须要按照《刑法》303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惩罚,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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