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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夺罪无辩护应该怎么判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抢夺罪无辩护应该怎么判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抢夺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抢夺罪与抢劫罪不同;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抢夺罪。

(二)抢夺罪的客观要件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抢夺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抢夺罪主体。

(四)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抢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三、抢夺罪立案情节要求是什么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上就是关于抢夺罪无辩护应该怎么判的相关介绍。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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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 2: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