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就必须坐牢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就必须坐牢吗?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并不是必须坐牢,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寻衅滋事有未遂吗 寻衅滋事是《刑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的一个罪名,能够成此罪的一般是不太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是却扰乱了公共秩序,必须进行处罚,但适用其它条款,会造成罪行不相适应的结果,故才有了寻衅滋事罪这一条款。 寻性滋事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结果犯,其不存在未遂与否的说法。 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相关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等行为引发一定的公共秩序混乱,且达到情节严重这一后果,才会构成此罪。 且我国《刑法》第23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未遂针对犯罪而言,在很大从程度上适用于有预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刀已经放到了他人脖子上,但因为突然天降大雨,而导致受害人逃脱的,此为犯罪未遂)。针对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情节严重,故不适用未遂一说,即一旦构成犯罪就是犯罪既遂。 三、寻衅滋事可以调解吗 可以。寻滋事人只能就民事部分寻求受害人的谅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能会通过调解书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此外,寻衅滋事罪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关于起诉、量刑部分犯罪嫌疑人则不可以私下和被害人进行调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能会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就必须坐牢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解答了,寻衅滋事这种行为要想构成犯罪的话,必须是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