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是否必须要书面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承揽合同是否必须要书面 承揽合同并不是必须要采用书面的形式。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可以选择口头、书面等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并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抵押合同; 3、居住权合同; 4、地役权合同; 5、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6、借款合同; 7、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8、融资租赁合同; 9、保理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2、技术开发合同; 13、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 14、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解除合同是否必须书面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不是必须书面通知对方,法律并未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只要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到达对方即可。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对于承揽合同是否必须要书面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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