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诈骗罪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票据诈骗罪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 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二、保险诈骗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有的可能触犯《刑法》的其他条款。例如,行为人采取放火、爆炸、杀人致死等方法制造保险事故的,无论其保险诈骗行为是否继续实施、是否得逞,其放火、爆炸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这样,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在保险诈骗罪之外,还构成其他犯罪,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采取故意伤害或者谋杀等手段,这就同时又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理应数罪并罚。 应当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其采取的方法本身已经构成独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放火等。行为所进行的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者没能继续实施下去,或者没能够得逞,在这种情况下,其保险诈骗罪虽然不能成立,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对其追究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的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产生,是新出现的一类诈骗罪。保险业务,从广义上讲,属于金融类。因此,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在金融诈骗一节,很正常。从刑法的量刑规定来看,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不高,最高15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票据诈骗罪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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