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 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款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这种引诱他人卖淫、容留他人卖淫以及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对我国的社会秩序的一种危害,不仅如此,不同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也是不同的,比如说引诱他人卖淫的,此时也是会侵害到我国的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是要被严厉处罚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最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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