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 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贵重金属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未遂的情况应当除外。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无罪处理。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三、走私贵重金属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是什么 刑法在规定本罪的同时,还将生产、销售8种特定的伪劣产品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本罪与其他8种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对这种法条竞合犯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处断。即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四、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数量标准是什么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走私黄金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入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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