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问题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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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变迁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明确该条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1.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本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显著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者妒忌等心理。除刑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但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3.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既可以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也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财物。但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物,例如耕地、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侵犯了其他犯罪客体的,则应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而非本罪论处。 4.本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使某一财物的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损坏,是指使某一财物的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无论是毁灭还是损坏,只要能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就足以构成本罪。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着不同的犯罪目的。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与毁坏型的财产犯罪在根本区别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行为手段是否秘密,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行为性质取决于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认为是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属于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放火、决水、爆炸、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通讯设备等均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相似之处在于都实施了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别在于: 第一,主观要件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能由故意构成,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多为除有生命人以外无生命的物体,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既侵犯无生命的物体,也含有有生命的物体——人或其他动物。 第三,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系结果犯且后果须达到一定程度,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便可构成犯罪。它们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不能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战斗的物质保障制度。第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所有的财物,而后罪侵犯的是特定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 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交通工具侵犯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主观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罪数形态为其他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如为了盗窃他人车中的财物,而砸碎车玻璃、毁坏车门;为实施某一犯罪而毁坏财物以威胁或恐吓被害人的,等等,这种情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所实施的目的行为成立犯罪,但为次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应以目的行为成立犯罪,但为此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应以目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而将毁坏财物行为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所实施的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但为此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齐某潜入某居室盗窃,见室内有一红木橱柜,橱门紧锁,齐某撬锁未果,遂用斧头砍坏橱门,结果发现里面只有二百多元现金和衣物若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出发。”齐某盗窃他人财物因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因其手段行为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且数额较大,对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况,行为人所实施的目的行为和为此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成立牵连犯,即作为手段行为的毁坏财物罪与作为目的行为的相关犯罪之间的牵连。关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是,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了处断原则的牵连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则应适用“从一重处”的原则。 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再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为了破坏现场或者毁灭证据而实施了毁灭财物的行为。如:张某夜里翻窗潜入某居室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五千余元以及部分金银首饰。在盗窃过程中,不慎在房间内的高级真皮沙发上留下几个脚印。在清理现场准备逃跑时,张某拿纸擦了几下,没完全擦掉,他惟恐脚印擦不干净留下罪证,于是抄起随身带的剪刀把沙发的表皮剪掉带走。笔者认为,该种情形成立数罪,应予并罚。理由在于:首先,行为人先前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其后又产生了新的犯意并实施了毁灭财物的行为,前后基于两个不同的犯意并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应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并不构成有关妨碍司法的犯罪,因此,行为人为破坏现场或毁灭证据而实施的毁灭财物的行为不存在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即构成想象竟合犯的问题。无论是为破坏现场还是毁灭证据,其主观上对毁坏财物都是持故意态度的。所以在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以前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法院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某实行并罚。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未对何种情节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解释,因此,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可以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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