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问题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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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世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藏毒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上“明知”的认定可以参照有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明知”的具体认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第八款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1、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2、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罪数的认定转化型犯罪的认定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 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 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 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L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L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 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干支以上 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 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L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20n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 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 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 较大的,构成本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 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 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 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 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 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 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L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L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 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干支以上 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 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L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20n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七、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分析2007年5月1日,北京市某区的沈某乘坐火车前往青岛准备购买毒品,当月3日,沈某的女友贾某在北京通过银行向沈某汇了15万元。4日沈某乘坐火车回到北京。在沈某从火车站到其住所的路上,公安人员将沈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到海洛因80克,经鉴定含量为85.01%。随后侦查人员在沈某住所内搜查到了袋装海洛因10包,合计2克,经鉴定含量为25.07%,以及用于称量毒品的秤一个(经鉴定秤盘残留有微量海洛因)。沈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从其身上搜到的毒品是其此次前往青岛购得,以备出售。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沈某翻供,辩称其本人吸毒成瘾,为购买毒品前往青岛,但因未与毒贩达成协议,没有买到毒品,于是在乘火车回到北京火车站时从其他毒贩处购买了80克海洛因。 ■分歧 在本案中,沈某购买了80克毒品并非法持有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对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沈某以贩卖为目的在青岛购买毒品并将其带回北京的行为则应成立运输毒品罪。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沈某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案毒品是在青岛购得,因而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评析 从表面上看,本案的分歧在于对沈某的定罪,而事实上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证据的认定对本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会形成不同的心证,何谓“心证”?内心确信之意。与之相连的是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指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如何运用,法律不做预先规定,而由法官秉诸“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在理论上有的学者对该原则也持排斥和否定的态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院审判,必然包含有以法规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这样的三段论推理形式,这是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而要认定案件事实,则需要控辩双方将收集的证据提交法庭,以论证其诉讼主张或者阐明案件事实,法官在控辩双方举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自然科学知识、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对控诉方或者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及分析、判断,看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而对其作为定案根据、对系争事实能否起到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作出确认,最终依据已经审查核实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确定。 由于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主要受到如下因素的影响:(1)控辩双方提供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证据是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基础。控辩双方充分举证,所举证据具备证据能力,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2)法庭调查证据的方式和控辩双方辩论能力。调查证据的结果以及法庭辩论的内容是促成法官心证的主要资料来源,因而在法庭调查证据和控辩双方辩论环节中,控辩双方对证据出示的方式、顺序、法官调查证据的方式、控辩双方对证据证明力的论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阐释、对庭审辩论技巧的运用等都会直接影响法官认证的形成。(3)处理本案的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理性程度。法律是一门艺术,它要求长期的研究与经验,之后才能了解它,运用它,从这个角度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但法律的适用比法律本身要复杂得多,因此不仅需要经验而且需要理性,因此法官思维的严密性、知识结构的合理性、对社会观察的敏锐性(包括社会发展的趋势、传统文化、民众的心理的把握等)有助于法官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锤炼,提高对证据的甄别能力。(4)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的可信度和社会形象。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甄别,一方面依靠与其他证据的印证,而被害人、被告人、证人自身的可信度和社会形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其证言的采信。(5)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也称证明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或者标准。这个因素很重要,因为法官的内心确信是一种主观状态,为保障诉讼公正,则必须制定一个衡量法官内心确信度的标准,这个标准就像一把尺子在衡量法官的内心,只有达到这把尺子要求的尺度,法官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标准,一般而言, 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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