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
拆迁纠纷,是指政府在拆迁居民或村民房屋或房屋时给予其经济或住房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
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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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益物权,因此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类: 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划分主要是由承包的对象的不同决定的。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差异在于: 1.承包的对象不同。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仅限于四荒土地的使用权,而家庭承包的对象既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最重要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四荒土地的使用权。 2.承包的主体不同。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还可以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承包期限不同。《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而对于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4.权利内容不同。《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特征是:(1)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土地的权利。(2)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3)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第130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第131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在权利方面,一是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占有就是对土地的直接控制,使用和收益就是通过各种经营方式而获取利益。二是继续承包的权利。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其承包期满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承包。三是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四是要求稳定承包的权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和收回承包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办理;五是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除以上权利之外,对有的不可能使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获得承包的经营项目,如鱼塘、果园承包等,在承包关系确立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能力的,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发包人应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方式发包。有关经济项目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也可以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则要优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也即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人的义务:在义务方面,一是要保护和经营好承包的土地,不能随意改变承包地的用途。无论是承包人自己耕种还是转让给他人耕种,都不得擅自将农业用地改成非农业用地或在承包的土地上自行建房、办厂等;二是在承包的土地转包、互换、转让过程中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制定的有关章程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三是在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发展经济需要征收土地时,要依法履行义务,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支援和关心国家建设。 通过其它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其它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的承包方式。 承包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其他主体承包的,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推;且应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直接发包与折股后发包:A 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B 将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合同及其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均由双方约定。承包期限自由约定,但现行政策不得超过50年。注意: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承包人取得的只是债权,经登记才发生创设物权的效力,方可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主体为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必须遵循民法的自愿、有偿等基本原则。 (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的承包期与合同期限不同,前者是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最长期限,而后者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在承包期范围内所约定的合同的有效期限。两者不能混淆。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使用用途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用益物权、定限物权,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任何试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按照《物权法》第128条后段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之间,但不限于此,也应当允许其他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受让。但无论如何应当是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人。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照顾到组织成员的利益。为了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但是优先权是有条件的,即同等条件。这里的同等条件在实践中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和时间因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我国主要的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继承、入股、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除法定消灭事由外,发包人不得通过约定解除条件和解除权来消灭该权利,如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1、期限届满。承包人提出续期的请求,发包人应当续期,但其他方式获得该经营权的,则不得申请续期。 2、土地严重毁损或灭失时的依法调整。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此外,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4、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因婚姻关系而引起的土地收。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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