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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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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移送管辖的使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

管辖权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而是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限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调节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移送管辖限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中对移送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依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移送管辖相关词条

  • 港口所在地管辖

    港口所在地管辖,是指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 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指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 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

    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是指被起诉一方是企业法人的,应由其营业执照登记地法院受理案件。

  • 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的受理权限,在我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 二审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管辖,是指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所属地的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有管辖权。

  • 指定法院

    指定法院,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受理某一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

  • 民事移送管辖

    民事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管辖,是指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 运输始发地管辖

    运输始发地管辖,是指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由货物的发出地人民法院受理。

  •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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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