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
伪证,是指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陈述、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隐匿重要证据的行为。
问题 | 伪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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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证罪罪名变迁伪证自古以来就被视为犯罪行为。在英国早期普通法里就有对伪证的规定,不仅如此,当时还把伪证视为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唐律·诈伪篇》中也有对伪证的规定,即:“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鉴于伪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世界多数国家的刑法中规定了伪证罪。 我国刑法当然也是如此,不仅在 1979 年《刑法》中就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 1997 年修订《刑法》时对该罪进行了适当地调整和完善,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归纳起来,经修订的刑法对 1979年《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主要有三处修订:一是将伪证罪从旧《刑法》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调整到了新《刑法》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二是加重了刑罚,即新《刑法》将旧《刑法》中的“二年”改为“三年”;三是新《刑法》将旧《刑法》中的“在侦查、审判中”改为“在刑事诉讼中”。由此产生了新《刑法》第 305 条,即“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伪证罪构成要件(一)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二)本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明知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并且作伪证会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会影响案件的公正结论,但出于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仍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三)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四)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除主体不相同外,主要区别还有: 1、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是在立案之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诬告陷害罪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2、犯罪主观目的不尽相同。本罪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诬告陷害罪不仅捏造了犯罪事实, 而且还有告发行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伪证罪与包庇罪都只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除在主体上有区别外,主要有: 1、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而包庇罪则可能发生在刑事司法的任一环节之中,包括立案之前。 2、犯罪行为掩盖的内容不同。本罪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掩盖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而包庇罪则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犯罪人而予以包庇,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罪犯捏造事实掩盖全部罪行或主要罪行,也包括隐匿犯罪分子的去向或藏身之所。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而包庇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可能是已决犯也可能是未决犯。 4、主观目的不完全相同。本罪行为人主观目的既包括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也包括隐匿罪证包庇他人,使其逃脱刑事制裁。而包庇罪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 5、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都属于直接故意犯罪,后罪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图也可以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行为特点是行为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作伪证。妨害作证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特点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不是本人亲自作伪证或拒证。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妨害作证罪为一般主体。 3、两者发生的时间范围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诉讼中;而妨害作证罪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后,还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之中。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伪证罪罪数形态(一)诬告陷害他人并作伪证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在诬告陷害他人并作伪证的情况下,因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只有一个,就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因此伪证行为是基于该犯罪意图实施的,应当认为伪证行为是诬告陷害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不能将一个犯意所支配的若干有机联系的动作和活动环节,分解为多个作为。基于上述分析,诬告陷害他人并作伪证,是一个行为,而此行为同时触犯了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构成想象竟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二)在数个不同案件中作伪证的,是一罪还是数罪行为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都做故意作了数个虚假陈述,是构成一个伪证罪还是数个伪证罪?笔者认为,这种情形是中行为人基于数个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是典型的同种数罪。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数罪的处罚是按一罪从重处罚的原则进行的,并未作为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上述情形,笔者认为在我国应该按照伪证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六、伪证罪共同犯罪(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帮助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为自己作伪证能否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帮助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为自己作伪证的情况,理论上称亲手教唆、帮助伪证犯。关于亲手教唆、帮助伪证犯能否构成伪证罪的共犯,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做法也不同。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持肯定的观点。在我国理论上也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否定说”。理论上认为: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并不成立犯罪,故教唆、帮助他人对自己实施这种行为的,也不应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的构成要件,则可以按妨害作证罪处理,不宜认定为伪证罪的共犯。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帮助他人为自己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也一般是以妨害作证罪处理的。 笔者认为否定说比较妥当,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帮助他人为自己作伪证,虽然对他人造成了影响,但其行为与自己毁灭证据性质一样,都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具有可罚性。至于对他本人教唆、帮助他人作伪证,对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何评价,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他人指使、贿买、引诱、威胁、教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作伪证的,能否构成伪证罪的共犯我国刑法中伪证罪是身份犯罪,其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四种。根据刑法理论,身份犯罪必须是有特定身份者才能构成,但在共同犯罪中,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因此,无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四种特定身份的人,指使、贿买、引诱、威胁、教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作伪证的,也能构成伪证罪的共犯。此时,有特定身份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纪录人是真正身份犯,作为伪证的实行行为者,是实行犯;指使、贿买、引诱、威胁、教唆者应是教唆犯或从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此时在理论上构成伪证罪的共犯,但我国刑法第306条、第307条对指使、贿买、引诱、威胁、教唆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了的具体罪名,因此实践中对无身份者指使、贿买、引诱、威胁、教唆者不再以伪证罪的共犯论处,而是根据其身份的不同分别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或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七、伪证罪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伪证罪刑事责任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伪证罪量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伪证罪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第58条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起实施)第4条第3款规定: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九、伪证案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伪证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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