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问题 | 抗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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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抗税罪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抗税罪的要件1、客体要件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走私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2、主体要件抗税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抗税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3、主观要件抗税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4、客观要件抗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l、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3、 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抗税罪。 三、抗税罪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四、抗税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1、抗税罪与欠税的区别 欠税,又称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于客观原因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欠税与抗税罪在主观上都具有故意性,行为都具有公开性,既欠税人未缴税款与抗税罪的拒不缴纳税款一样,都是行为人明知没有缴纳税款,且毫不欺骗或隐瞒,税务机关也知道其未缴纳税款。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抗税罪具有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一般并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缴纳或故意暂时拖欠。第二、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欠税并不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抗税罪是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一般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多表现为无视税收法规,消极地拒不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提供纳税资料;或者因发生纳税争议而拒不纳税。对于一般的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处理,构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论处,但不能以抗税罪论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两者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轻微。犯罪情节可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胁的内容;二是拒缴税款数额大小及抗税次数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为、未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胁言词的;或者数额小且是偶尔为之的,可认为属于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 3、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 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员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抗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的,可以按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一)抗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个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则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偷税罪则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3、犯罪标准不同。抗税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构成,而偷税罪必须是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二)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的手段,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其不同之处在于: l、主体要件不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以构成。 2、主观目的不同。妨害公务罪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依法执行职务,抗税罪目的在于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 3、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抗税罪侵害的对象是执行税收征管任务的税务人员;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则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范围较广,前者属于后者的一种。 4、侵犯的客体不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抗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都应以抗税罪论处。只有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征税,且事先与纳税人无通谋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抗税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界限 抗税的暴力程度大小不同,其后果不完全一样。有的使用严重的暴力方法抗税,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超出了抗税罪本身可能容纳的危害程度,这就涉及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问题。对此如何认识和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总之,对于与税务案件相联系而致税务人员伤害、死亡的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在拒不缴纳税款而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过程中,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特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在上述实施暴力过程中,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应定抗税罪,从重处罚。 (3)因受税务检查或被追缴税款或罚款,而心怀不满,为泄愤报复而故意伤害或者杀害税务人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伤害、杀害之前已构成偷税罪的,则应以偷税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抗税罪的处罚对于抗税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刑法>第202条规定了两档处罚: (1)对情节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有下列严重情节的:a.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b.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c.多次抗税的;d.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e.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抗税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七、抗税罪案例分析案情摘要: 2001年7月初,某县地税局一分局干部丁某,到个体营运车辆户陈某家征收其上半年的2100元税款。陈某称经济上有困难,要求暂缓缴纳,并说税款由其在县城某公司工作的表兄范某担保缴纳。丁某遂与陈某于当日找到范某,范某表示,表弟陈某的税款由他担保缴纳,时间最长半个月,此事无需再找陈某。丁某信以为真。半个月后,范某未向地税机关缴纳分文税款。丁某于是找到范某,要求他履行纳税义务。范某当即表示自己不是纳税人,税务机关向他征税是错误的,并要丁某向其道歉。丁某遂与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范某转身到附近一家餐馆拿出一把菜刀,朝丁某连砍十余刀,致丁某当场昏迷,送医院急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丁某为重伤。案发后,地税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以暴力抗税罪立案严惩凶手,而公安机关认为范某根本不构成暴力抗税罪,其理由是范某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有效的纳税担保人,以暴力抗税罪立案显然没有犯罪主体。最后以一般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案件点评: 本的争议点是范某是否构成了抗税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抗税行为或抗税罪的主体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而且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因为单位不能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还必须是拒缴税款的纳税个人,若纳税人已缴税款但对税务人员的征税行为不满而对其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也不能属于抗税行为。本案中范某有恶性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抗税罪,关键是其是否属于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由此可见,范某既不是纳税义务人,又因没有履行法定的纳税担保手续也不构成纳税担保人,当然不能单独或直接构成暴力抗税罪的主体。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抗税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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