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题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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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四条 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国家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役,并就征集对象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等条件和征兵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保证兵员质量,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需要。 国防法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法律、法令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武装力量的威信,使征兵工作受到重大损失;尤其是征兵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必然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既包括地方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征兵部队派出的武装部队工作人员。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这里主要应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征兵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相关法律《兵役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拘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问题讨论征兵即兵员征集,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兵役。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征兵,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部队的征兵,但不包括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征集。就过程而言,征兵则泛指兵役登记、检查身份、政治审查、接送兵员等各个环节。在上述任何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徇私舞弊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都可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是,指谋求私利、因徇私情,在征兵工作中故忘弄虚作假,使不合格的应征人员征集成为军人。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如把不合格的人予以兵役登记,在体检表上填写虚假的内容,隐瞒真实年龄和文化程度,伪造、变造、涂改入伍登记表,明知是不合格兵员仍然予以接收等等。 送不合格兵员,是指向部队输送或部队接收不合格兵员。不合格兵员,顾名思义,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征条件的兵员,有的是身体具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致使身体达不到应征入伍的要求;有的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致使政治条件不符合要求;有的是年龄或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在我国,根据兵役法第12条和第49规定,在平时:(1)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服现役;(2)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3)根据军队需要,可按前两项条件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4)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员的文化程度,城镇公民必须是高中毕业以上,农村公民必须是初中毕业以上。凡是不符合上述年龄、文化程度的条件,即属年龄、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 在征兵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现象比较多样,如为了谋求私利,使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没能入伍,使不符合条件的公民入伍;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冒名顶替;超征、少征;应免征、缓征、不征的没免征、缓征、不征,不应免征、缓征、不征的却免征、缓征或不征;非法收受被征兵对象及其家属的款物等。接送不合格兵员,是对应征公民或征集对象的现实表现、个人经历和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等,未严格进行审核或检查,而导致不符合政治、体格条件的兵员征入部队的情况。 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徇私舞弊,谋取应征人员及其亲属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的;(2)因谋取私利,而造成多个不合格兵员入伍的;(3)徇私舞弊,情节恶劣,使征集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征兵过程中,徇私舞弊,屡教不改的;(5)战时因渎职行为而征集不合格兵员,影响部队军事行动的,等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指因违法渎职造成大量不合格兵员进入部队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违法犯罪或酿成重大恶性案件或政治事故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作战训练等重大任务完成的等等。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案例分析【案 由】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审判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3月27日 【抗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3年第2集(总第31集) 裁判规则: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人伍条件的他人被应征人伍,情节严重,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xx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时任公安局局长的上诉人经 他人说情,将陈xx释放。陈xx欲应征入伍,当地派出所认为其不符合入伍 条件,陈x找x到上诉人经其“说情”使陈xx通过政审,致使不够入伍条件 的陈xx被应征入伍。上诉人在任职期间,制造假病历,使绑架罪的犯罪嫌疑 人被取保候审。另有私藏枪支行为、将经手的单位财产占为己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争议要点: 对本案上诉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徇私枉法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本案上诉人身为公安局局长,为徇私情,对明知有罪的人进行包庇,欲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属情节严重。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 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必须 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上诉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使犯罪嫌疑人通 过政审,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上诉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私藏枪支罪;其利用 职务便利,隐瞒事实真相,将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人,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该财产 来源的合法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国防法 兵役法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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