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问题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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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4、客观要件中央政权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步,进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实现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实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如策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或者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部分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一)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 (2)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 (3)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处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9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轻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例分析公诉机关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峻凌,又名孔宪能,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襄樊市襄城区陈侯巷三建公司家属院,系襄樊市建筑集团公司工人。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于2001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襄樊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义、何一,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以樊检刑诉字(2001)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峻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峻凌及其辩护人郭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称:1999年5月以来,被告人孔峻凌多次向美、日驻华使、领馆等境外机构写信联络,妄图寻求境外机构的支持,成立非法组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指控被告人孔峻凌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和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孔峻凌辩解称:1.自己没有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2.自己未与境外机构相勾结,未触犯(刑法)第106条的规定。其辩护人辩护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孔峻凌及其辩护人当庭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以来,被告人孔峻凌因对现状不满,多次向美、日驻华使、领馆等境外机构写信联系,寻求境外机构的支持与指导,妄图成立非法组织,颠覆国家政权。具体表现如下: 1999年5月20日,孔峻凌同时给美、日驻华大使写信联络称:“只要你们提供保障,我们将建立一个为你们所用的基地,请你们酌情而行。” 2000年7月24日,孔峻凌同时给美国驻武汉、成都领事写信联络称:“有一极密要事与你共商,因不知准确通信地址,又因能否联络得上两个原因,所以用平信方式一试。请你接信后,务必回信,以便及时商讨。”在一直无回音的情况下,2000年8月23日,孔又向美驻华大使投寄联络信一封,只书一个“?”和一个“!”,意为追问美国大使为何不见回音。 2000年9月20日,孔峻凌又同时向美、日驻华大使投寄内容相同的信件各一封,直接阐明其写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追求人权、民主,改变中国一言堂的封建统治的目标而寻求美国(日本国)的支持”。并准备建立一个“按照你们的意志,服从你们的领导,接受你们的指挥,一切为你们服务的队伍”,表示将 “在你们的指导和支持下锻炼壮大组织,然后为实现目标而努力。” 2000年11月25日,孔峻凌又向美国驻华大使投寄联络信一封,要求美国从武器装备和活动经费上给予援助,帮助其“开展工作”。孔详细阐明了对我政权的敌视态度,并自比为埋藏在中国大陆的“定时原子弹”,将会对中国大陆产生“巨大冲击”。劝说美国政府利用中国目前的社会形势,在其配合下使中国的局势朝符合美国利益的方向发展。 此间,被告人孔峻凌还分别给伊拉克、南斯拉夫驻华大使写信,为了一旦罪行暴露后借以开脱罪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1.书证。案发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提取孔峻凌写给美国、日本驻华使领馆及伊拉克、南斯拉夫驻华使馆的信件复印件10封。另外,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从被告人孔峻凌家中搜出其写给外国驻华使领馆信件的底稿数份。均经被告人孔峻凌当庭辨认无误。2.湖北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孔峻凌与美国、日本等国驻华使领机构联系情况的证明在卷为证。3.文字鉴定书。经襄樊市公安局鉴定人员鉴定,认定落款时间分别为 “2000.9.20”和“2000.11.25”,署名为“孔峻凌”,寄给“美国驻华大使馆”的两封信件是孔峻凌所写。4.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经襄樊市安定医院鉴定,被鉴定人孔峻凌无精神病,为完全责任能力。5.被告人孔峻凌的供述。被告人孔峻凌案发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其他证据证明的情节相吻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全面、客观地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峻凌因对现状不满,进而敌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多次给境外机构写信联络,策划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峻凌与境外机构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峻凌辩解称,自己没有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院认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行为犯。被告人孔峻凌积极写信与境外机构联络,实施了策划推翻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孔峻凌的这一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孔峻凌还辩解称,自己未与境外机构相勾结,未触犯《刑法》第106条的规定。其辩护人辩护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该两项辩护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峻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4月16日起至2002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辩护词推荐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审辩护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尊敬的法庭: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平福之委托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陈平福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陈平福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兰检公诉一诉[2012]12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陈平福的罪名指控,该指控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陈平福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79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79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也可以用在陈平福身上。 今天,79年后的辩护人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平福有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55岁,白发苍苍看起来近60岁的,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部分【理论常识辩】 第一、国家政权决不会通过言论煽动,进而被颠覆;陈平福涉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国家政权,从母语来看,有国家和政权两个并列词构成。 1、【国家】国家是什么?自国家出现后,便逐渐产生了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学说。古今中外各个时期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问题作过论述,而且国家理论始终处于发展之中。我们的国家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期间历经多次改朝换代,江山易主,外国人都把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地域称为“中国”,英文名叫“china”。辩护人认为,国家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主权组成。通过言论,如何煽动颠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在中国民国时期,统治权属于中国国民党,所以称为“党国”。在当下,根据《宪法》,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我们的国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国家政权】基于以上,国家和政权是分开的,合并起来,国家政权就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军队、国家机构、主权组成的混合物。因此说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混合物,无异是痴人做梦,绝无可能。 国家政权从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归属和行使。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叫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我证成。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按照宪法之规定和外交部对外所称,中国是民主国家,国家机构都是选举产生。 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就辩护人浅陋的所学所知:无论中国共产党的任何领袖,俱无共产党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宪法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如何发展,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无论是意图煽动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煽动颠覆国家机构,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而通过发表一些所谓的“诋毁、污蔑”等言论,通过言论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是绝不可能的。 4、【颠覆】"颠覆"即倾覆,掀翻,亦即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某施力对象时空位置之做法。这些都需要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的。“颠覆”后来引申为“灭亡”。煽动,指丛恿、鼓动人做坏事。面对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乃至灭亡的。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 5、【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更不能从言论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一介书生,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政权,显然是天方夜谭。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那么,《宪法》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规定,情何以堪!这个问题,辩护人在后面会专门论述。 以上是辩护人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之观点。 第二、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辩护人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在这个世上,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组建国家政权(包括政府机构),治人者的正当权利,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来行使公共智能,同时人民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生存权,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人民未让渡给政府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 故,我国宪法在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批准该《公约》,原因复杂。但是至少说明国务院这个国家机构是认同该国际公约的。该《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在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82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否定。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理论深化。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如今,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遍地是私营企业。以后,还会进一步发展创新。 2、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将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等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中国《宪法》逻辑上的自我证成。我对陈平福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第二部分【事实辩】 第一、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大兴文字狱,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或被捉拿,株连族人,身陷囹圄,饱受酷刑,尝尽辛酸,如此,国无良士,内忧外患,豺狼虎豹,觊觎华族,烽烟四起,外敌入侵,同胞受难,民族蒙羞。这种惨痛的经历,殷鉴不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平福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关于这一点,有2011年3月11日,兰州市公安局国宝支队警员***、兰州市公安局皋兰县县局国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都是什么内容? 答:我发表的这些文章的内容一部分是我个人的想法,一部分是 我个人的经历。我的想法和个人经历都是要自由,要尊严,要人权。 问:你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发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 问:你把你的这些文章为什么要在互联网发表? 答:因为我没有地方表达,无法表示我的不满。 问:你对什么不满? 答:我是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不是对某个人不满。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陈平福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如前所论及,国家和政权这样的概念是分开的,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陈平福的文章来看,陈平福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陈平福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平福“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机关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起诉书认为陈平福“向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人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自己都要反对的。公诉机关无权就该罪名作出扩大解释。公诉机关无权行使国家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陈平福文章及言论,其是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派,他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公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陈平福反对的就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陈平福也没错)。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陈平福反对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陈平福的言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5、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陈平福不是发明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陈平福的言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因为公诉人至今没有举出一份有力的证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陈平福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陈平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与私而言,甲行使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若涉及诋毁、造谣、诽谤,公民可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权利篇章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则不然.一个党派和政府,在一个国家执政和为人民服务,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所谓千秋功过,任评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有诗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就是 颠覆国家政权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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