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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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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 其含义主要包括:第一,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第二,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因合同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1.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随时解除。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辞职的特点主要有:第一,预告辞职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第二,预告辞职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第三,预告辞职是不受用人单位制约的,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第四,预告辞职是附带条件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现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劳动者过错时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无过错性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也即随时解雇,是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为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或者劳动者违纪、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即时解雇属于过失性解雇,即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解雇劳动者。特点主要有:第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二,无需预告期; 第三,有限制性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具有过失才可为之;第四,劳动者不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

预告解雇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预告”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预告解雇限于劳动者没有过错,而是某一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其效果等同于一个月的预告期。除了支付劳动法规定的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外,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现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后续工作主要是通知送达、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档案关系转移、经济补偿金支付、工作交接等项内容:

(一)处理通知的送达

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三)档案等关系的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的解除相关词条

  • 辞职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由国家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主观过错的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合理费用。

  •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终止。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或者亲属)一次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反之,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则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

  •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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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