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问题 | 保险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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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诈骗罪罪名变迁1979年制定刑法时,我国的保险诈骗犯罪并不突出,为此,刑法并没有单独规定保险诈骗罪, 而是在诈骗罪中包含了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该法对保险诈骗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1995年全国人 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规定第17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第198条将这一内容吸纳。自此,保险诈骗罪成为金融诈骗罪中的一个独立罪名。 二、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一)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因为单位也可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本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至于本罪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投保前,也可以产生于投保后;也既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还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影响本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适当予以考虑。 (三)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制度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社会和集体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它具有共济互助和经济补偿性质,是一种个人危险的社会分散化。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对于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定,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保险业务也成为积聚建设资金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保证保险制度不受侵犯,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成为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保险金又称保险金额、保额,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行为人以其骗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单位不构成诈骗罪。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二)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保险制度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1、掌握既遂行为是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罪列举的五项情形均为既遂行为,即骗取了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还要看其行为的结果,即是否骗取了保险金。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但其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那么,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了本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2、除看其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大小外,主要应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的。如不知保险标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标的保险,或因对保险标的价值计算错误而逾额保险; (2)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认识错误而错报或对损失计算错误而夸大的; (3)误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如保险财产被人借走,行为人因忘记而以为丢失因而进行索赔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而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五、罪数形态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本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像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 1.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否认定为数罪?如甲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舞厅,并为舞厅财产购买了30余万元保险。后因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决定放火烧舞厅:一来可以解对建筑公司只恨,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甲放火后败露,未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仅构成放火罪而不能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2.单位制造保险事故的,对单位能够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98条第2款就数罪并罚作出规定后,在第3款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于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单位以放火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对此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仅仅以保险诈骗罪处罚。但是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放火罪的主体,如果对单位以放火罪论处,就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显然,要做到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对单位放火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只能作如下处理:就保险诈骗罪而言,成立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放火罪而言,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样既实现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又符合单位不能成为放火等罪主体的规定。 六、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在保险诈骗活动中,保险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实现诈骗目的,常常勾结有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或者财产评估人,让他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本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的真伪,因此法律对其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应当明确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保险诈骗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尚未骗取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责任等。 七、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2010年5月7日)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保险诈骗罪刑事责任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等等。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保险诈骗罪量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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