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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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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概念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

网络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上多涉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用户是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 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其提供的内容服务即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为直接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自不待言;如果其仅提供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网络用户利用这种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间接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与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间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中间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特殊形式。

提示规则(通知规则/“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通知规则特点:

  A.通知规则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侵权发生之前,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扩大;

  B.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主要是不作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在法律上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作为义务(法定义务),其未尽到作为义务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C.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对他人行为的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区别:

  A.是否需要通知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以受害人通知为前提/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不需要通知;

  B.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对其接到通知以后的损害扩大部分负责/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是全部损害(“相应的补充责任)。

  (3)通知规则构成要件:

  A.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利用主体限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了侵权行为(借助于互联网来发布信息/实施其他的侵权行为);

  B.受害人必须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措施:被侵权人通知是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C.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了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4)“通知”的条件:

  A.通知的主体合格:通知的主体应当是受害人而不是其他人;

  B.通知的形式合格:应当尽量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C.内容完整: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受害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侵权的网站名称、页面/侵权的内容、构成侵权的理由/要求采取措施的内容。

  (5)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属于法定义务/非侵权责任):

  A.删除:是指直接将存在侵权行为的网页上内容进行删除,使侵权信息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不再在网页上出现【受害人可以自行要求其他转载网站删除/但不应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其他转载的网站采取措施】;

  B.屏蔽:是指有针对性地阻止某些网站、网页或信息出现在特定的网站上;

  C.断开链接:一般是指在难以直接删除侵权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将搜索网站与该网页内容之间的链接切断的形式,阻止该网页具有的侵权信息进一步散布;

  D.其他必要措施(只限于避免对他人侵权的合理措施)。

  (6)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7)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只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责任)。

  A.责任范围限于接到通知以后的损害部分;

  B.责任形态是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C.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以后,享有对网络用户的追偿权。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相关词条

  •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 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

    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是指注册为某个网络平台的用户,因为其涉嫌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部分行为。

  •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是指注册为某个网络平台的用户,因为其涉嫌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错误限制部分行为。

  • 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

    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是指注册成为应用计算机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的用户,因发布消息或者其他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权利。

  • 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

    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是指没有经过允许进入特定网站,私自断开某个信息的链接,意图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的行为。

  • 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涉嫌侵权。

  • 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行为人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总称。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超越时空等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点,《侵权责任法》专门设有条文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包括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网站责任)、以及其他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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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