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一种,犯罪主观要件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研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在量刑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问题 | 主观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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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主观过错(subjective fault)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主要存在于刑法、民法等领域,一般情况下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刑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在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刑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故意(intention)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是指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是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完成的犯罪行为。 1.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认识因素(意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识的内容:对行为本身、对行为结果、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认识的程度: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可能性。 2)控制因素(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希望:主体建基于认识因素,努力运用控制能力协调各种主客观条件,使主观罪过能动转化为客观行为,促使危害结果“变现”。 放任:主体在追求其他目的或无明确目的时,明知行为包含着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性,漠然置之,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形式。 2.犯罪故意的类型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的心理态度即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不同: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①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②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③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例如,少年群架中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①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②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④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对结果的具体内容及发展趋势的认识并不明确。包括概括故意、择一故意、可能故意。 3)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形成与危害行为的实施之间是否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预谋故意。 突发故意(顿起故意、偶发故意)。 3.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主体希图通过实施犯罪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中。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刑法明定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赌博)、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伪证)、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等;刑法暗含目的:非法占有。 犯罪动机是促使行主体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心动因。侧重影响量刑,对定罪有一定意义。特点:较为粗略、模糊,不包含对具体犯罪行为、结果的具体认知。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 1)联系: 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其形成和作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来源于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二者有时反映的犯罪人的非法需求是一致的。 2)区别: 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先有犯罪动机,后有犯罪目的。 在内容、性质、作用上有所不同犯罪动机是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外在表现出来的。 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通常是一个罪一种犯罪目的;而一种罪可能有多种犯罪动机。 一种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种不同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犯罪人的需求不一致。 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侧重影响定罪。 2.过失(negligence)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不构成累犯、共同犯罪。 1.犯罪过失的类型: 1)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态度内容不同:⒈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⒉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⒊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 2)依据过失内容与特定主体所从事的特定职业是否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即行为人是否违反特定注意义务:⒈普通过失:仅违反一般公共生活规则而导致自己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的犯罪过失。⒉业务过失:从事某项职业的人因违反业务上要求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己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的犯罪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认识因素: 认识程度、是否基于认识错误;控制因素:认为危害结果不发生是否有某些主客观依据,危害结果即将发生时是否采取了一定规避措施,危害结果出现后的情状。 3.刑法中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不能抗拒(不可抗力)指超出了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不能预见(意外事件)指逾越了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相同点:都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客观上发生了这种结果并以这种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成立条件之一。区别: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 2.期待可能性:从实施行为时的外部情况来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如果有选择不实施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的可能性就是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我国未明确适用,但实际有。 3.严格责任:是一种适用于特定犯罪的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对特定犯罪的成立不要求有一般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导致了法定结果,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限制:一般是轻罪。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客观归罪)。我国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归责原则,否定严格责任。 民法上的主观过错1.民法上的主观过错在民法上,主观过错通常情况下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民法上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还需要具备其他三个条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过错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带来损害,在主观上对这种损害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上认定民事责任的构成时,通常不区分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 2.对过错的认定的两种观点一是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过失或故意的心理状况,应当把过错与行为的不法性区别开来; 二是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和不法是彼此不可分享的,因而过错与不法行为应当结合为一个责任要件。即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三个——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3.不考虑过错的情形民法上,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时,则不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主观的过错,可以认定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4.特殊情形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 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共同侵权、与有过失及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决定民事责任具有决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债权、分割姓名权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只有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人的过错轻重,对于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决定作用。故意侵权的,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过失侵权的,责任较轻。 第三,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和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为共同原因的)中,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有重要关系。这种侵权责任应由共同侵权 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与第三人分担责任份额,衡量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 主观过错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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