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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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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合同的含义

对诺成性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而对实践性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性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

诺成性合同区分的意义

诺成合同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

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常见的诺成性合同

在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中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般赠与与公益性赠与的区别在于一般赠与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并不代表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一般赠与合同指的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相关词条

  • 实定合同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偿保管等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

  • 无偿合同

    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 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 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 有名合同

    《合同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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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2: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