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人
担保人担保的对象,责任人。
问题 | 第三方担保人 |
分类 | |
解答 |
![]() 一、第三方担保人内容担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中,主合同的债 务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债务人,不享有担保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在担保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担保权人因担保合同享有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受偿权和保护请求权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担 保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但是不能直接处分担保人的财产,包括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但定金合同除外,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担保权人有权受领所清偿的物或金钱,并取得所有权;即使在主债务人享 有抗辩权而没有行使的情况下,担保人清偿其担保债务的担保权人仍有权受偿,担保人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在 担保人的行为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担保权利时,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停止其行为;在担保物的减少或者有明显减 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权人在请求担保人履行其义务 时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享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不仅是对主债务人而言的代位权的内容,更 重要的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在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情况下,担保人仍有权抗辩。这一权利在我国《担保法》中对保 证人有明确规定,而对其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未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权利义务对等这一法律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担 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依此权利,担保人行使债务权时,如果存在法定事由,担保人可以对抗担保权人行使请求权。抗 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 人首先履行合同时,认可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不安 抗辩权也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本应向对方履行义务,但如果在其履行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 显著减少或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可能难以履行给付义务,即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应有的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若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债务未届清偿期,担保权人向担 保人行使请求权的,担保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 二、第三方担保人的种类第一,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 这些商业机构通过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而获得自身的商业利益。这些利益有: (1)获得项目所需设备的供应、安装权; (2)获得项目的建设权; (3)获得其自身长期稳定的原材料、能源供应; (4)获得其自身产品长期稳定的市场; (5)保证其对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权。 能够提供第三方项目担保的商业机构有工程公司、项目设备或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项目产品(设施)的用户。 第二,政府机构。 在项目融资中,政府机构作担保人是很普通的,尤其是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政府机构作项目担保人可减少 项目的政治风险和经济政策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这种担保作用是其他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例如在BOT模式中, 政府以特许权协议形式作出担保是投资者利用该模式进行项目融资的重要前提。同时,政府机构作项目融资担保人可 避免政府的直接参与,基于政治上、财政方面的考虑和立法上的限制,政府很难直接参与项目投资,但为促进项目的 开发,政府多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项目产品长期购买协议等形式的担保作为对项目的间接参与。 第三,国际金融机构。 像地区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这些国际性金融机构虽与项目开发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 济建设,它们仍然可以为其重要的项目提供担保,减少项目的政治、商业风险,增强贷款银行对项目的信心,起到上 述政府机构的作用。 第三方担保人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