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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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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保证的价值评估

任何第三方保证的价值,都必须通过评估保证人的现金流以及流动性来源来确定,这些都是承担潜在保证责任所必需的。无论保证人是个人还是公司,银行都必须分析其“财务报表”,以评估保证人用来随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可用现金水平。若存在保证人以物“加保”,则应将“加保”财产的清算价值纳入可用现金的评估之中。银行必须注意,保证人并非总是愿意立即对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做出反应,而银行可能需要通过昂贵而费时的诉讼来迫使保证人付款。大多数银行只有在由较大保证人提供公司保证,并且保证人有较强的现金流和还款资源,无需中断保证人正常经营也能兑现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预期获得较大的保证赔偿。个人保证也会有一些现金回收的价值,但从保证人那里取得个人财产并清算的过程,通常是十分困难的,很可能收不回多少现金。此外,在很多司法体系下,法院更倾向于体恤自然人而不是银行,这使得清收保证人的财产会相当困难。

就目的而言,第三方保证通常更具有心理效果而非财务效果。由于第三方保证一般由借款人的个人或公司股东提供,因此保证也就加重了借款人管理层的还款压力。在中小企业贷款中,个人保证增加了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责任,从而鼓励了企业管理者在做出经营决策时更加审慎。

第三方保证的一些关键好处在于:

·把第三方的财产和盈利能力作为支持债务偿还的额外来源;

·第三方有动力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

·个人保证给企业的股东和管理者施加了还贷的压力。

但第三方保证也有一些缺点:

·保证人的还款动力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

·监控保证人兑现保证责任的能力,是很困难而且费时费力的;

·贷款人无法控制保证人的经营决策,在没有财产“加保”的情况下无法控制保证人的财产;

·发生下列情况时,保证无法执行:

法院认定保证人并未在提供保证时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在法律上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或者签署保证合同未获得适当的授权;

修改贷款条款时未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若一国的公司治理环境、法律基础设施和法律规则不健全或较差,也可能会导致保证无法兑现或无法执行。

二、第三方保证的条件

  第三方保证的存在,可能会使得授信风险评级要强于借款人风险评级。应注意的是,即使第三方保证或保证人的具体特征并不能确保更强的授信评级,获得第三方保证本身也总是能够给银行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

  在对保证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时,银行需要审慎判断保证的性质,以及促使保证人愿意提供信用支持的具体环境。具体而言,银行必须首先判断,保证是否符合了以下四个标准,这些标准都是第三方保证能够起到信用增强的作用所必需的:

  (1)保证必须对保证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且是可执行的;

  (2)保证范围必须是全部的本金和利息;

  (3)保证必须是无条件的;

  (4)保证人兑现保证的能力和意愿必须是确定无疑的。

  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未得到满足的话,都不应考虑对授信评级做更优调整。

  银行的法律部或外部法律顾问必须审查和批准保证文件,以确定是否上述法律标准已得到满足。若使用外部法律顾问,则他们必须对保证安排提供法律意见,其格式与贷款协议的法律意见书相同。

  至于保证人兑现保证责任的能力和意愿,将由银行自行判断:

  ·为了对这种意愿和能力进行判断,银行必须获得或进行对保证人的信贷分析,来评估其承担保证责任的现金能力。

  ·分析应当关注保证人的流动性和现金流,并且应是前瞻陛的,而非关注其历史的财务条件和业绩表现。

  ·为了判断保证人的能力以及保证的价值,银行必须借助信贷分析而对保证人做风险评级。若某个国际评级机构或全国性评级机构(其可靠性已由银行的信审部门认可)已对保证人公司做出了评级,那么银行可使用这种“外部”评级来确定保证人从1至10的风险评级。

  在对第三方保证做了法律评估并且确定了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后,银行必须运用自身判断来确定第三方保证是否满足了对授信安排做向上调整的要求。若所有的标准都已经得到了确切无疑的满足,则应遵循如下三条原则来处理:

  (1)授信风险评级应同样基于对保证人的评级,除非授信评级本身已经显示出了更强的信用度;

  (2)若授信风险评级基于对保证人的信用评级而做出,则前者的上限应为对后者的评级降低一个档次。例如,若对保证人的风险评级为4,则基于对保证人评级的授信风险评级,不得比5更强(即不得为4或3等)。

  (3)若授信评级本身已经显示出高于保证人评级的结果,则第三方保证对于授信风险评级并无影响。此种情形下,授信评级无需针对保证人的情况做任何调整,尽管第三方保证的确能增强对银行的保护。

  来自任何政府机构的第三方保证,必须满足与企业保证人相同的标准,才能对授信风险评级产生影响。此外,银行应当采取措施.查清这些提供保证的政府机构在历史上是否曾经兑现或未能兑现其保证责任,因为在有些国家,由于公司治理标准和法治(rule of law)尚不够完善,执行保证责任可能很困难或者不可能。有些发展中经济体的政府,无论级别如何,都经常都会拒绝或无法兑现其法律义务。

  “安慰函”或“道义支持函”对借款人或授信安排的风险评级并无影响,因为这些函件对于提供主体来说并不构成任何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有关这些函件的性质,我们已在第十章“信贷设计”中做了讨论。

第三方保证相关词条

  •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 连带保证

    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

  • 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共同保证的特点在于保证人不是一人而是二人以上。因此,在共同保证中发生保证人之间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 第三方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三方担保人是指在项目的直接投资者之外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为项目提供担保。

  • 保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包括主债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一切费用。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 按份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 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而各自对全部债务均负完全的保证责任的保证。

  • 保证

    保证(guaranty)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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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