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通。
问题 | 财政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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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财政担保的性质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财政担保的方式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财政担保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财政担保合同(1)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人有权要求设定反担保。即有权要求债务人事先向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或抵押财产或信用反担保,以便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这些措施中获得履行义务或经济上的补偿。 保证人有权监督债务人的贷款使用情况,以保证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 保证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切实实现。 (2)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债务人有权按照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债务人有义务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有义务按照贷款合同要求合理使用贷款;必须事先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抵押财产或信用反担保。 五、财政担保的注意事项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应严格注意财政担保的范围限制。 ②财政机关不得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的借贷活动日益增加,这无疑有利于搞活企业,发展生产。但是在此类活动中,不少地区都要求财政部门给予担保,井相应承担经济责任。 财政部自1984年以来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企业间的经济合同等提供担保,但在一些地区行政领导的干预下,行政机关提供担保的情况时有发生,具有相当严重的危害性:政府机关为国内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虽然会促成双方经济交往的成立,但在履行合同时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没有承担偿还债务的能力,必然造成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加,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政府机关不具备代偿能力时,有的被划扣工资和业务经费,影响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并致使大量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甚至形成呆账、死账,影响银行业务的开展。 财政担保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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