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抵押反担保
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问题 | 反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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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反担保人概述担 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法,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担保人在代偿债 务后,因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而无法追偿,遭受损失无法弥补,所以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正确地使用反担保,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担风险,不受损失。现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谈一下“担保”与“反担保”,以利于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正确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 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为了能够保证按时收回或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钱和物作保的方 式。担保并不是债务人一方就能决定的,而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满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活动。担保具有从属性,它依附于主债 务的存在,随着主债务无效与消灭而无效与消灭。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会利益,它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与违约金等六种方式。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绝对禁止以人身作为标的物的 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 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 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所以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二、反担保人需要具备的基本担保条件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 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 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三、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其义务主要是支付原始担保人履行原始担保合同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或约定的费用及金额; 其主要权利是请求主债的被担保人偿还自己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利息。 四、反担保人的两种情形一种反担保人是应申请人的请求而向受益人所在地的第三人(通常为银行)发出向受益人开具保函的委托指示,并同时作出保证在受托方(实际保旺人)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其本国保证人所开出的保函,而且申请人与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交往有许多不便之处,因此,申请人在办理保函过程中,常常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地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帮助,由其本地的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托受益人所在地保证人开出保函。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为实际保证人,而申请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为反保证人,反保证人并非直接向受益人承担或有债务,而是对实际保证人负有债务,并且反保证人通常不与受益人直接发生关系,也不受理受益人的任何索赔。在实际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后,向反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反保证人在向实际保证人清偿后,再向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另一种反担保人是指分行在出具保函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向银行保证在银行对受益人赔付之后,申请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支付。通常为其他银行或从事机构。这种反担保人的责任是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担保人作出承诺,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作出了付款以后,担保人可以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并在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作出补偿时,负责向担保人赔偿损失。 五、反担保的意义与作用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反担保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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