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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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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抵押审批申报材料

  1.抵押人关于提供对外抵押的申请报告;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抵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对外抵押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值评估文件证明;

  6.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抵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抵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巳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

申请条件

1、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

2、企业抵押贷款后,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3、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

申请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事项申请表

2、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抵押原因、抵押物和抵押权人名称并做如下保证:在提交本申请前,该抵押物未曾设立担保物权;或该抵押物曾设立了担保物权,但该企业将有关事实通知抵押合同中所述之抵押权人。(原件)

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7、企业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抵押企业财产或者权益的决议(原件)

8、抵押合同副本。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担保法中关于对外抵押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办法》所称对外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受益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对外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入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十五条对外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价值*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对外抵押的抵押物应当得到国内作价评估机构的现值评估。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前款项下的抵押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

  第一款项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财产为《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的,抵押人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后,还应当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未规定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先得到外汇局批准,再按照《担保法》规定到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抵押人为他人债务向受益人提供抵押时,所担保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对外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外抵押相关词条

  • 抵押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 对外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外担保是指我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时,将代为履行偿还义务。

  • 对外保证

    依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对外保证是指在对外担保活动中保证人和受益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者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

  • 对外质押

    对外质押分为对外动产质押和对外权利质押。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外权利质押是指以下列权利对外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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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