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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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承认的条件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条件: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此条件要求被承认的对象必须是一个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因为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是认为它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愿意与之进行全面国际交往。所以要就被承认的政治实体必须具有国家构成的四个要素,不具备这四个要素的实体,即使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这个条件是要求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既存国家才能承认它。对违反国际法原则而建立的国家,既存国家非但不应给予承认,反而应该反对其存在的事实。这是国际法加诸各国的不承认义务。 国家承认的方式国际法并没规定国家承认的方式,实践中,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其对新国家的承认。明示承认是指,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宣告承认新国家。默示承认是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例如,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缔结双边条约,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投票表示接纳新国家为该组织的成员。但与新国家共同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或仅与新国家有某种事实上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又无承认的意思,则不构成默示承认。 国家承认的范围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的范围有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事实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出于其国际关系方面的考虑,或是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尚缺乏信心的情况下,不愿意立即与新国家建立全面的关系,但实际上又需要与新国家进行一定的交往,因而给予新国家一种事实上的承认,暂时与它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建立联系。通常是在经济、贸易、商业、文化和科技方面的交往,不发生政治、外交和军事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不完全的承认,带有暂时性,并且是可以撤销的。一般情况下,它都发展为法律上的承认。 国家承认的后果一般地说,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就表示它接受了新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及其作为一个国家通常具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接受承认在两国关系中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因此,两国会缔结条约、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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