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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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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的中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 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 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

⑴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

⑵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

⑶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⑷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⑸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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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