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亲子关系的好坏决定了孩子的性格和孩子的未来。
问题 | 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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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对其提供公力救济。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权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各种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均有可能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采集证据,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包括亲子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程序、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对鉴定方法的选择程序、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等,其中涉及人民法院应当于诉讼中关注的问题主要是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 二、进行亲子鉴定的程序(一)做亲子鉴定的条件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三、做亲子鉴定的程序 (二)做亲子鉴定的手续做亲子鉴定需要哪些手续?请看以下几点说明: 1、私人做亲子鉴定应到当地司法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2、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护照)、出生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的正本,由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对和验证身份无误后,复印存档,正本当即归还当事人。 3、当事人亲笔填写“亲子鉴定申请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孩子年幼无书写能力的,可由父母代为填写,再由小孩按手印确认。 4、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合影照片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 5、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2—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当事人缴付亲子鉴定费用。 (三)做亲子鉴定的步骤第一步:DNA提取 把样本细胞核中所含有DNA提取出来,然后进行一定的纯化,化除样本中的杂质。 第二步:PCR扩增 PCR的中文名为聚合酶链式反应,简单的说,PCR扩增这一步就是把我们所需要的片段通过酶促反应,在PCR仪上进行大量复制,放大到通过某些专用仪器可以看到的程度。 第三步:后PCR反应 这一步主要是上测序仪检测的准备阶段,将双链的DNA打开,加一些检测用的的内标,主要是用来标记检测的片段长度。 第四步:毛细管测序仪检测 由于DNA带有电荷,通过毛细管电泳的方法,不同片段DNA长度的电泳速度不同,在同样的电压,同样的电泳时间下,泳动的距离不同,这些长短不同距离可以通过前期加入的内标测量分辨出来,同时可通过一定的软件显示在电脑上,方便检测人员处理和分析数据。 第五步:分析数据,出具报告 主要是检测人员将所得结果进行分析汇总、计算,然后出鉴定结论和报告。 以上是对做亲子鉴定做亲子鉴定的法律条件与程序进行的概述说明。做个人亲子鉴定,只要提供人体组织样本给亲子鉴定机构,无需其他各种证明材料等;如果是司法亲子鉴定,在提供人体组织样本给亲子鉴定机构外,还需其他各种证明材料等,最后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司法证据等使用。 三、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在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采用,由于鉴定机构的专业性,鉴定机构对知识结构复杂的事实做出的判断,对法院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亲子鉴定仅仅是高概率的可能性判断,根据不同的鉴定手段得到的可能性概率也不同。亲子鉴定仅对亲子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具有证明作用,却不能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必然性,这种可能性可以被其他事实所推翻,例如可通过受孕期间被鉴定为生父的一方与生母之间无性行为发生的证据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 四、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对亲子关系的认定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劝说仍不同意鉴定的,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亲子关系。因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产生,血缘关系的存在是身份权的基础,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是身份关系的基础,主张身份权的当事人应当首先就父母、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举证。对于亲子关系的证明可通过父母之间的婚姻或同居事实进行推断,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受孕胎儿,无论是否于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可认定与该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五、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程序问题亲子鉴定如果在一审中未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类证据非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应接受申请,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鉴定,则可出于息讼的目的准许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使用,二审法院可根据新证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判决并非事实不清。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但对方当事人经法院劝说仍拒绝鉴定的,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如果对方自愿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二审法院可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并可据此改判或发回重审。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因法院原因未进行鉴定的,二审期间重新申请鉴定的,如果对方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鉴定,二审法院也可将鉴定结论作为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并可根据新证据发回重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均同意鉴定,一审法院未予鉴定的,二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申请亲子鉴定为由提起申诉,经法院劝说,被鉴定人同意鉴定,或者原一审、二审期间不同意鉴定的被鉴定人在申诉期间同意鉴定的,可以判决生效之后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依再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六、亲子鉴定案例妻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方夏与叶珊夫妇俩相差29岁,是典型的“老夫少妻”。结婚后生有一女,四年后一天方夏突然发现夫妻均为B型血而女儿是A型血,由此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想要弄清事实真相,但妻子叶珊拒做亲子鉴定,由此闹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终审依据《婚姻法解释(三)》推定女儿非方夏亲生,准许二人离婚。 1949年出生的方夏与1978年出生的叶珊于2006年结婚。方夏称,因为自己曾经离过婚并育有一子,因此婚前两人交友时就告诉过叶珊,他不结婚也不要孩子,如果不同意可友好分手,但是后来鉴于女方怀孕后坚决不肯人工流产,二人这才结了婚。 2007年4月27日,叶珊生下女儿小美,但是直到2010年8月17日,方夏才意外地发现小美并非亲生,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搬走,一次性返还女儿抚养费等6万元。 对此,叶珊称丈夫一直就知情,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是在这种默认的状态下共同抚养了将近4年。现在孩子将近四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坚决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中,男方曾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夫妻二人均为B型血而小美为A型血,而如果父母均为B型血,所生育的子女不可能是A型血,在法院进行充分释明后,女方依然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一审法院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依法推定小美不是方夏亲生之女。 一审宣判后,叶珊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女方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有合法依据,同时鉴于并非亲生之女,故在离婚后美美由叶珊抚养且抚养费亦应由她自行负担。 最终,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结果,准许二人离婚,返还方夏子女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 亲子鉴定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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