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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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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分析因素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从事实上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就是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真实状况。应该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有的未婚男女,结婚时感情不好,婚姻基础很差。然而,经过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变得越来越好,因为偶尔的意外而产生矛盾要离婚,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婚姻关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应该用辨证的眼光看待婚姻基础的问题。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忠实、敬重、喜爱之情。我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是婚后感情衡量的一个法定标准。主要从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男女各方的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3、看离婚原因

  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复杂的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现状

  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离婚诉讼过程中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或者拖延对方,口头上不愿离婚,实际上并没有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和付诸行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法律推定感情是否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我们认为,存在重婚情形的,无论是原告重婚或者被告重婚,追究刑事责任后,如果调解和好无望,则应该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认为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民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通常情况下,提起离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我们认为,其他情形主要应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夫妻感情破裂案例

案情:

1996年1月,陈某(男)与林某(女)相识并相恋。经过8年的爱情长跑,二人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陈甲。婚后,二人相互扶持、恩恩爱爱、家庭和睦、外人称羡。2005年1月,二人经过努力,在市区开办了一家桑拿休闲会所,但不久陈某就与会所的一名女服务员孙某关系暧昧、暗度陈仓。林某发觉此事后,遂与陈某理论,二人渐有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虽然如此,林某仍在生活上关心、照顾陈某。2005年8月,陈某向林某认错。但2005年9月,陈某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2、陈甲由陈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自行承担;

3、夫妻共同财产归林某所有;

4、3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陈某起诉后,仍然与林某在一起生活。林某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愿给陈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且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不准双方离婚。

就本案来说,陈某与林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显然尚未完全破裂,表现在:(1)二人系自由恋爱而成的婚姻,而非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且二人经过了8年的爱情长跑方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前感情基础牢固;(2)婚后,二人相互扶持、恩恩爱爱、家庭和睦、外人称羡,可见二人婚后感情亦非常融洽;(3)陈某起诉离婚的原因仅为其与会所的服务员孙某关系暧昧、暗度陈仓,此种行为仅为贪图一时快乐,与婚外嫖娼无异,与婚外同居、婚外通奸的那种稳定的婚外性关系不同,尚不能导致夫妻关系的完全破裂;(4)陈某曾向林某认错,林某也表示愿给陈某改过自新的机会,由此可见,二人尚有和好可能。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实所应当,较好地掌握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陈某的情形尚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不能据此判准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相关词条

  • 外遇离婚

    外遇离婚,是指因婚姻的中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异性产生婚外感情或发生性行为而导致与另一方离婚的行为。

  • 离婚户口

    离婚户口,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后,各自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会做相应的变更,比如原来的已婚要更改为离异状态。

  • 服刑人员离婚

    服刑人员离婚,是指被法院判处刑罚需要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自己提出或者其配偶提出离婚,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

  • 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并且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行为。

  • 二次起诉离婚

    是指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因为其他情况,法官没有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以后,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再次向所属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

  • 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是指欲离婚的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 离婚后财产

    是指离婚后,一般指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合法收入。离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获得方所有。

  • 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法院受理后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理,作出离婚或者不予离婚的判决。作出离婚判决的,一般会对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一并处理,或者仅判决离婚,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可以另案处理。

  • 军人离婚

    是指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是现役军人,离婚程序为,由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离婚过错方

    离婚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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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