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
跨国婚姻,是指婚姻缔结地不在自己的母国,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母国,但结婚的一方是另外国家的国籍。
问题 | 有效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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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质要件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1、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的要件有: 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 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二、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的区别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 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有其相似与相联系之处,但二 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第一,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有没有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 问题,着眼于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婚姻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 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婚姻不成立,亦即该婚姻不存在,当然更无“有效”与“无效”可言。二,婚姻的成 立与有效在构成要件上不同。如上所述,婚姻的成立最基本的要素有三:主体为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的有效要件一般有四项: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真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法律规 定的结婚障碍;履行法定形式。 第三,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 补正。比如,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后同意结婚或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届满,该婚姻确定为有效婚姻。 因此,有必要区别婚姻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这一区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此,不具备婚姻的 成立要件,婚姻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为非婚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有效要件,婚姻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或许有人认 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不成立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既然均为无效,自无须 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因为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其反面解释,未经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经 结婚登记而成立的婚姻即使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认为此种区分无法律上的 意义与目的。 三、有效婚姻相关案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案例:张某和李某于1990年相识并相爱。1992年两人开始同居,时年张某25岁,李某24岁。1993年10月,张某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李某仅仅办理了传统的婚姻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1月,张某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张某再次出国继续学业。一次偶然中,李某获悉张某已与一女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李某查实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撤销张某与该女子的非法婚姻。 点评: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二是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1、本案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张李二人于1992年开始同居,当时两人均已达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1993年也办理了传统的婚姻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属于事实婚姻,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2、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时,由于与李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了重婚罪。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因此法院除了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宣告张某与第三人的婚姻无效。 有效婚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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