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
即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或事由,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问题 |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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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得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责任抗辩是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所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 主张。因此等同于免责事由。 而广义的责任抗辩除了狭义的责任抗辩之外,还包括:第一,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而主张责任不成立的 抗辩事由,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等。第二,通过提出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免除 或者减轻责任,例如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等。 二、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特点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责事由决定着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一旦免责事由成立,责任人就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第二,免责事由由法律进行规定。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采取了“一般法+特别法”、“一般规定+特别规 定”的立法模式。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特别法有规定的, 优先适用特别法。 同时,侵权责任法关于具体侵权责任中也规定了各种免责事由,优先于总则中的规定而适用。 免责事由的意义,在于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 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三、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一般性的免责事由有五种: 1.受害人故意(27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第三人原因(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不可抗力(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正当防卫(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 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 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 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比较法上来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以及执行职务等。 四、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分类1.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和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例如正 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不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致,而是由外在于其行为的独立原因造成,因此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不可抗力。 2.一般免责事由与特殊免责事由。 一般免责事由是由法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类侵权案件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特殊免责事由是指具体适用于某一些特殊类别侵权案件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五、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相关案例案例: 2007年6月20日,原告曾甲与被告曾乙两家在田野里放牲口。曾乙从曾甲身后以斧子将其左耳后部砍伤。经曾甲喊 叫,其母周某赶到后与曾甲一同将曾乙的斧子夺下。双方在抢夺斧子的过程中曾甲在曾乙的腿上踢了两脚,曾乙被夺 去斧子后立即逃逸。后曾甲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1、左耳后皮肤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17天,支付 医药费1563.50元。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后期治疗费用需1500元。 曾甲遂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曾乙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6630.50元。曾乙则以曾甲之母辱骂自己, 并且曾甲还用镰刀砍伤自己为由提起反诉。 本案中,曾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曾乙以曾甲对其实施了加害行为为由提起反诉,故焦点在于曾甲的行为是否构成 正当防卫。 曾乙持斧子砍伤曾甲,其行为具有过错,损害了曾甲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因曾乙手上所持的斧子 属于利器,对曾甲的人身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曾甲出手反抗属于必要的正当防卫行为,故其行为不具有过错性。 由此造成曾乙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由曾乙自行承担。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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