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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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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4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3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5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7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8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7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为交强险,是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22000元。

(2)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的责任承担

(一)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而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有过错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如: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事由: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免责。如:自杀、碰瓷等。

四、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

1、对于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应由车辆的使用人或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维修人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于车辆的所有权人来说,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前面已经说过,无过错无责任。即车辆的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赁或出借车辆时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明知承租人或借车人不适驾而将车出租或出借的,没有审查承租人或借车人的驾驶资格或明知其没有驾驶资格而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的,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告知或提醒义务等等,都应当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出卖后并实际交付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

1、对于出卖机动车并且已经实际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即使未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先行赔付;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的受让人承担责任。

2、对于车辆的出让人来说,车辆已经交付,虽然未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但出让人在出让车辆时并没有过错,且受让人对车辆享有完全的运行利益,故出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转让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转让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条的目的就在于制裁和防范此类行为的产生。

(四)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事故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本条可以看出:

1、这类事故通常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垫付了抢救费用之后,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注意: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一般不包括财产损失的费用。

2、车辆的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法》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有以下几种情形:

1、肇事机动车明确且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1)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且不得向责任人追偿。

例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且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肇事机动车明确,但未参加强制保险的:

直接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肇事机动车不明确的:

直接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相关词条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查明其发生的原因并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其中,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意味着当事人要承担包括对方的损失和己方损失在内的全部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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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