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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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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与传统的简易程序相比,现代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程序简便、快捷。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较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方便的程序。其程序简便化的思想贯穿于诉讼程序的每一个方面:起诉可以以口头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适用法院事先印制好的表格来进行起诉及答辩;案件的审理时间灵活,可以是正常的上班时间,也可以是下班时间或者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以法官的安排或双方合意为准;对于开庭的地点可以由双方协商,在双方一致认可的地方进行,也可以在原、被告人所在的社区或单位进行;法官独任审理;一般来说小额诉讼程序不存在反诉,可以缺席判决,但不准许上诉。通过以上可知,小额诉讼程序的进行方式更为简便、灵活,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适用范围特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特定化,其主要适用于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债务纠纷案件,并且一般来讲仅限于金钱给付请求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

(3)更加注重调解。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为数额较小、争议不大、案情简单明了的轻微民事纠纷,故各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方式上大都采用调审合一的方式,即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被告双方直接进行对话,同时法官也不仅仅局限于适用法律术语,而是积极规劝以促成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甚至在一些小额诉讼法庭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4)以本人诉讼为主。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的是非常严格的举证责任制度,以及小额诉讼程序中调解的大量运用,原、被告双方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诉讼,而不需要借助律师的帮助。再加之,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非对抗性以及便利当事人诉讼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排除了律师参与诉讼的必要。

(5)低成本、高效率。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的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而且在于通过简易化的诉讼程序使一般民众普遍接受司法服务,实现司法大众化。基于这样的立法目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诉讼费用低廉,纠纷解决效率高,设立期限短等特点。

(6)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的诉讼程序。在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小额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立的一审程序,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如日本的简易法院、美国的各州市法院或治安法院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级别比较高的法院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功能

总的来说,小额诉讼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功能:

1、提高司法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一方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法院积案如山,另一方面普通程序的僵硬、繁琐导致诉讼迟延,耗时长,成本高。小额诉讼程序在平衡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即公平与效率)之后,选择效益与效率优先的结果。这一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程序简便。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其不仅减轻了法官的诉讼负担,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其次,法官在处理小额案件时,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程序的相对灵活,可以有效地加快审判的进程。第三,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方面,许多国家都有禁止反诉、上诉,一次审理结案,简化证据调查等技术性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尽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换句话说,小额诉讼程序是国际上提供的一种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

2、对诉讼程序进行补偏救弊,提高国家法治程度

小额诉讼程序为了降低诉讼成本,一般鼓励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有些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甚至禁止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对原告的资格和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进行了严格限制,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小额诉讼程序通过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积极进行司法活动,维护整个司法系统的地位和权威,有利于对诉讼程序进行补偏救弊。同时,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和正常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促使人们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小额诉讼程序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国家的法治水平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问题

  由于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将占到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较大比例,而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小额诉讼程序又只规定了一个条文,故从慎重角度考虑,刚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我们认为,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金额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并未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出台时如何确定受理案件标的金额上限,故只能参照最近年度标准执行。我们建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作为当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2014年及其以后年度依此类推。至于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基于程序的安定性考虑,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可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问题。我们认为,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在开庭前以书面《小额诉讼须知》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对当事人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四)关于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问题。我们认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0天。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如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准许。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如因未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无法在一个月内结案的,则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有需要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则可在普通程序规定的15天答辩期基础上,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五)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知当事人开庭可以不必传票传唤,但通知原告、被告开庭时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庭审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可予准许。

另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案件,可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至于开庭时间,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可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

(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规定审理的案件更为简单,故建议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可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七)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简化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只记载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直接将裁判文书要素填充到统一制作的表格,或制作只记载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和裁判主文的令状等方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为了确保裁判文书简化落到实处,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因地制宜,制作各类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下发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加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八)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服申请再审,可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出发,通过主动释明、积极引导等方式,尽量让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现“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的和谐统一。

(九)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调解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双方争议不大,调解成功的概率较高。因此,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时,除了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以外,还要注意调解方法的正当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确保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涉及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因此,要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有清醒认识,并提前就其实施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部署。贯彻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首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认真学习、培训;第二,要结合本地审判实际,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前落实好经费、物资保障;第三,提前准备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最后,要提前选配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第一批承办法官,先行先试。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的范围。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生制度,刚开始施行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识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预案到位,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词条

  •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小额速裁案件

    小额速裁案件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小额给付之诉案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同意后,适用“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的一种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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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