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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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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审判监督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重审。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审判监督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
审判监督也不同于上诉审。上诉审是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的规定,对原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声明不服,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审判监督则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的审理。
审判监督,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民事案件的审理,无论程序多么完善,制度多么严密,法官多么高明,裁判错误还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两审或者三审终审制度之外设立了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审判监督。在我国,审判监督的启动则分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

二、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通过审判监督的下列功能而实现:
1、纠错功能
审判监督的首要功能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在通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裁判错误几乎是无法避免的。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纠纷发生的事实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前,法官不可能亲历该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与纠纷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可能没有全面保存与收集,即使全面保存与收集了也不可能使案件回复至纠纷发生时的初始状态而重现于法庭,加之为了求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当事人总是有意无意地扭曲事实或者掩盖事实真相,影响甚至干扰法官的思维与判断,因此,从客观上来看,法官难以避免发生裁判错误;另一方面,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对法律的适用总是受其认识能力和法律修养水平的限制,甚至可能受到其偏私或者以权谋私心理的影响,因此,从主观上来看,法官也难以避免发生裁判错误。
一般来说,案件经过不同的法官审理以及审理的次数越多,案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少。因为,在由不同的法官进行的反复审理过程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将会逐渐被发现、被过滤、被纠正,最终,裁判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少。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其他法官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不但增加了审理次数,而且更换了审理法官,这样显然有可能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可见,审判监督程序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更换审理法官和增加审理次数,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
2、救济功能
任何人都有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正确裁判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然而裁判错误又是不可以避免的。为了解决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必须给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机会,因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除了能够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外,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声明不服和进一步陈述理由的机会。利用这个机会,当事人不但可以声明自己对生效裁判的不满,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裁判的主张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而且可以依法补充自己在前面的诉讼程序中尚未提出的主张及证明材料,从而确保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判。可见,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事人获得权利救济的非常途径之一,审判监督程序具有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通过对裁判已生效的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不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进一步救济,也是对法官行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从而促使法官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这就是审判监督的监督与保障功能。
通过审判监督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裁判,能够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的法官形成震慑与压力:如不秉公办案,即使作出裁判也会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促使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的法官认真对待和正确行使权力,控制与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预防与降低偏差,克服偏私与滥用权力,避免或者减少裁判的随意性,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事实上形成了审判监督权对审判权的制衡与监督。同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裁判,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三、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一种纠正裁判错误的非常救济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在审级制度结构内,当事人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救济。而审判监督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即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补救程序,它不属于审级制度内的结构,不构成独立的审级。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为了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一般不能轻易被废弃或者变更。但是,当生效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时,也不能全然不顾,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最终破坏司法的权威。审判监督正是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通道”存在于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中的。当法院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威胁时,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以纠正该裁判错误。显然,在程序的启动原因方面,审判监督与一审、二审程序存在重大区别:第一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审判监督的启动原因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破坏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审判监督的启动主体不限于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除包括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当事人基于诉权启动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启动审判监督,这与启动一审、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有明显的差异。
4、审判监督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审判监督案件的审判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如果案件只经过第一审裁判就已生效,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监督;如果案件经过第二审裁判才生效,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监督。

四、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人身权益关系就消灭,双方均可以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此后,当事人不得再就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以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另行结婚,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他们可以重新进行结婚登记,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依法与他人另行结婚的,一旦进行再审并对案件予以改判,就会危及后一合法的婚姻,形成无法解决的矛盾。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要么没有必要进行再审,要么不可能进行再审。因此,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然,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仅限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审理;如果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于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情况,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特别程序的规定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当事人没有必要申请再审;对于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对于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结的案件,由于债务人随着破产清算完毕而丧失主体资格,即使裁判有错误,其主体资格也难以恢复,即使恢复也难以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对于按照上述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仍然维持原裁判的,表明人民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对于此种案件,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申请再审,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会使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安定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7条规定,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词条

  • 审判监督程序

    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 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人民检察院在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的一种原则。

  • 审判监督权

    审判监督权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包括行政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将审判监督权配置于检察机关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更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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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