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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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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追认权的法律效力

  ()追认人必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追认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

  ()《合同法》第48条未规定追认方式。追认可以明示作出,明示追认不必采取和无权代理行为相同的形式;追认的意思也可从被代理人行为中推定得出;被代理人的沉默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有可能构成追认,也有可能不构成追认。

  ()对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应当理解为相对人无权任意确定催告期限。

  ()追认可因错误而撤销。在被代理人受欺诈与胁迫追认时,只有在相对人知悉欺诈胁迫情形的追认才能被撤销。

  ()追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溯及力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不影响中间处分行为,追认不能视为授权。

被代理人追认权具有的特征

  (一)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无权代理在被追认前对被代理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代理权,就失去了追认的法律前提。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

  (二)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无权代理行为在被带列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定状态,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若拒绝追认,成为确定的无权代理。

  (三)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意志,勿需征得无权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经追认,就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四)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注意事项

    (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时间限制。

  第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因此追认权不能对抗撤销权,一旦第三人先与被代理人追认而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自然丧失追认权。

  第二,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权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可以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应在善意第三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视为拒绝追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向第三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追认相关词条

  • 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明显的滥用代理权的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 追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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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