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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时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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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抗辩权的分类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在买方未支付价款之前,有权拒绝交付并继续保留已出卖的标的物。

检索抗辩权

亦称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诸强制执行,或在有物权担保时先执行物权担保,只有当前两种情形仍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履行债务。

不安抗辩权

是指依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其债务,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因故恶化时,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履行对待给付,否则可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的权利。

 

一时抗辩权相关词条

  • 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 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 顺序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六十七条的规定,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合同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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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