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国际私法渊源
分类
解答

 

一、概念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由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超出一国领域的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在其发展的进程中,逐渐产生了国际统一规范,这就决定了国际私法渊源具有双重性,即除了国内立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范围

(一)国内立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而且直到今天,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私法所包括的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在一些国家,这些规范集中表现在“外国人法”中,而多数国家,则分别在宪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加以规定。中国也采取后一种方式。

2.冲突规范。它是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最基本的规范。如中国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36条。

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国内立法,在许多国家,都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的,中国也是如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4编。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方面,许多国家均有自己的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中国有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4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试行)》、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解释。

(二)国内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故又有称为“先例”的)。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是有分歧的。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可成为法律渊源,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却是一直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国际私法规范也主要以判例形式而存在。

(三)国际条约

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目前,国际公约越来越成为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如1928年《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6年《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如1958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移转法律适用公约》、1985年海牙《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2002年海牙《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等。

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等。

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如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6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四)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general practice)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要构成这类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长期普遍的实践而形成为通则。即所谓的“物质的因素”。二是必须经国家或当事人接受为法律,即所谓的“心理的因素”。这类惯例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另一部分则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只具有任意法的性质,而且严格地说,即使经国家认可采用,也只有经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7: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