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也称单位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问题 | 职务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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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雇佣作品(职务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韵作品是职务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是否为职务作品的核心是创作的目的在于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工作任务,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一般来说,对于什么情况下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其一,作者与本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即作者属于本单位的职工,而且享受本单位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其二,作品创作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这里有两种情况,对于专业创作者而言,其工作任务就是创作作品,创作作品是他的一贯的任务。 第二种情况是非创作人员,他的本职工作不是搞创作的,但本单位根据他在某方面的特长而交给其一部分创作任务,这种情况也属于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其三,所创作的作品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相符合,能为本单位的业务所使用。这一条很重要,特别是对于专业作者而言,他们的任务往往不是很明确的,只是有个较大的范围,这时就需要看其作品是否与本单位的业务相适应,适应即为职务作品,不适应则是非职务作品。 三、职务作品的归属对于该类作品的归属,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形。 第一类情形是,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如法国《著作权法》规定,雇佣合同、服务合同的存在或者智力作品的作者签订上述合同的行为丝毫不影响作者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的、对一切人都有抗辩力的著作权。但是,依劳动法及合同法的要求,雇员在劳动合同中应准许其雇主在约定范围内独占使用有关作品的著作权。近来,这一规定已有所突破,法国1985年《著作权法》规定:“除有相反规定,由一个或几个雇员在履行职责时完成的软件属于雇主,所有赋予作者的权利归属后者。”这样,软件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就转归雇主所有。 第二类情形是,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例如,英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项规定:“除非雇佣合同有相友规定,由雇员在受雇期间创作之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一其雇主为首位著作权所有人。”美国《著作权法》第20条(b)项也作了类似规定。 第三类情形是,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 四、我国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之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该职务作品是否向作者付酬,由双方签订合同解决。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五、相关案例(一)著名军事摄影家孟昭瑞诉解放军出版社2006年7月,原解放军画报社离休高级记者孟昭瑞向法院起诉解放军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在志愿军司令部的岁月里》、《朝鲜战争中的美英战俘纪事》等7本书中使用原告12幅摄影作品,仅有3幅以集体署名方式为原告署名,且未支付任何使用费,侵犯了原告对12幅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称涉案摄影作品均系孟昭瑞在原解放军画报社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孟昭瑞仅享有署名权而非全部著作权,因为同属于军队文艺系统,他们对这些照片有优先使用权,而使用职务作品、新闻作品是无须经过作者本人同意的。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摄影作品均系孟昭瑞在工作期间、以原解放军画报社记者身份、受原解放军画报社指派所拍摄完成,应属于职务作品,孟昭瑞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及一定范围之内的著作财产权利。考虑原、被告双方关系、涉案作品拍摄时的特定历史背景等情节,判决被告在就涉案12幅摄影作品以适当方式为原告孟昭瑞署名之前,不得出版发行《在志愿军司令部的岁月里》、《朝鲜战争中的美英战俘纪事》等7本书;同时向原告孟昭瑞书面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 (二)著名摄影记者乔天富诉中青网2004年7月,解放军报高级记者乔天富起诉中青网和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称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国庆50周年庆典大阅兵图片集”、“九月讲述女兵的故事”、“兵器大观”等网络页面上,使用了原告摄影作品99幅,且未署名及支付报酬。不仅如此,被告在使用时还对部分作品进行肆意剪裁,未展现摄影作品的原貌,严重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本人就这些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被告辩称:涉案99幅摄影作品是原告在履行其所在单位职务时拍摄的职务作品,原告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他著作权,因此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法院审判认为,被告没有就此主张提交证据,也没有案外人就这些摄影作品主张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530元及其他诉讼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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