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我国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规则和纪律,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问题 | 军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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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刑法中“军人”的界定(一)、对“军人”范围的不同解读 1、学理解释 。《刑法》第450条对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对象做出了规 定。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就是《刑法》对军人含义的明文规定,可适用于《刑法》其余条款豍。但此规定将“军人”范围扩大到“执行军事任务的部分人员”,范 围明显过于宽泛。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立法或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部分主体纳入“部分人员”范畴,以免造成犯罪主体任意扩大化。将此条款适用于刑法全 文,明显有扩大刑罚打击对象的嫌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犯罪类型现役军人的职务犯罪有很多类型,包括经济类犯罪、渎职侵权类犯罪。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和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等。当前,现役军人的职务犯罪中涉嫌贪污受贿的经济类犯罪比重最大,危害最为深远,严重腐蚀着军人的思想,危害军人队伍的纯洁性和国家的安全。 三、军人经济类职务犯罪特征现阶段,经济类犯罪已成为军人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犯罪方式集中表现为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监守自盗、参与走私、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侵占官兵利益等。这些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导致国家财产和军队财产的损失。鉴于其形式严峻,且具有代表性,在此单独分析其犯罪特征。 (一)、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方式集中表现为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监守自盗、参与走私、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侵占官兵利益等。与地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情况相同,部分军官以“办事”、“招兵”、“提干”、“升职”为借口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投资,有些沿海地区的部队干部借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参与走私互动。 (二)、犯罪的级别和规模扩大化当前军队职务犯罪状况正向着高层次、大规模发展。军队“大老虎”相继落马,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现状。 (三)、犯罪动机复杂化军队职务犯罪的动机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1、军人面临退伍、转业时,在“捞一把走人”的错误思想引导下,大肆进行经济类犯罪活动,或倒卖军队财产,或非法侵占官兵利益;2、部分军官因军地待遇反差问题心理失衡,为求得心理平衡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3、为追求享乐、互相攀比,致使部分军人千方百计为自己谋取财产利益。 四、军人犯罪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军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军队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也可以对服役期间(包括服役与退役临界期间)的军职人员实施管辖和处理。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交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有关规定,通常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地方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军职人员也享有管辖和处理权: (一)、军人服役期间在部队犯罪,但是已经退伍、复员、转业到地方后才被发现,如果所犯罪行仍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之内的,可由军队的司法机关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犯罪嫌疑人所在县以上的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但是如果在服役期间犯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则应由部队的司法机关予以管辖和处理。(二)、现役军人在原籍探亲期间或者离开部队单独外出执行任务期间,本人确有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的,当地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行为人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或强制措施,然后再与其本人所在部队联系,通知部队接领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有关侦查、讯问等诉讼材料一并移送部队,由部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是畏罪潜逃的现役军人,地方司法机关抓获后,也可作上述处理。但如果现役军人犯有虐待、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需要告诉才处理的罪行时,地方司法机关则不应先行对现役军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直接受理被害人的告诉,可将有关情况向军队司法机关介绍或通报,由军队司法机关处理。(三)、现役军人参与地方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时,地方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全案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不因为有现役军人的参与就在行使职权上有所顾忌。但是对现役军人的处理,必须由部队司法机关进行。比如,需对现役军人驻地或人身进行搜查时,应由部队保卫部门派员依法进行;涉及对现役军人的处罚时,须由部队司法机关另案处理,不可将犯罪军人视为地方团伙犯罪成员一并处理。(四)、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只要办理退役手续的,凡在退役途中在地方作案的违法犯罪案件,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办案中,如需要了解本人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五)、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办案中,需要了解本人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五、军人犯罪的预防应全面构筑军队职务犯罪防控格局。遏制和减少军人的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对待职务犯罪,必须进行综合性立体化的防治。因此,首先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纠正军队中当前存在的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违反职责的现象,提高官兵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规范其在职责履行中的具体行为,提高其依法履职的能力,从而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必须财物有效防止措施,具体来说,应做到全面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进行个别预防和重点单位预防,罪前预防与罪后预防相配合,使广大守法官兵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军队以及个人的危害,也使得部分正处于犯罪行为中的失足官兵能悬崖勒马。 六、对冒充“军人”行为的分析当前理论界通说观点认为,冒充军人的行为仅指冒充现役军人豎。冒充对象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不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 人员和其他人员豏。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基本遵循通说观点。此观点虽然 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将“军人”的范围缩小到了最低限度,但却与实践发展日渐疏离。从2005年始,随着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现役军人岗位被变 革为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岗位,这部分人员虽然没有军籍、不穿军装,但却在部队工作,履行着原现役军人的岗位职责。但囿于通说观点束缚,冒充此类 人员既不能定性为冒充军人,也不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造成对此类涉军诈骗行为打击乏力。 (一)、冒充现役军人的行为 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值得一提的是,冒充武警部队人员的行为,通说认为一律按照冒充现役军人论处。 (二)、冒充非现役人员的行为
文职人员,是指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在聘用合同期内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 役人员。2005年起,文职人员进入我军组织构成的正式编制序列豑。虽然没有军籍,但属于军队人员,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岗位纳入全军统一 编制,岗位职责与同类现役军队干部基本相同;根据需要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豒全军聘用的文职人员总数已达2万余名,并且还将不断 扩大。由于文职人员岗位大多处于军队高级领导机关之中,或是科研机构、军队医院等为地方提供有偿服务的军事单位,驻地一般都在城市,与地方接触面较广,容 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冒充文职人员身份以实施诈骗。此类行为与冒充现役军人一样,侵犯了部队的声誉和正常活动。因此,《刑法》应当将文职人员纳入军人范畴。 2、冒充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 非现役公勤人员,是根据《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按照编制岗位聘用到军队,在聘用合同期内从事公勤工作的非现役人 员。2006年,全军全面启动非现役公勤人员制度。与文职人员一样,非现役公勤人员没有军籍,但受部队领导管理,在部队工作,履行军人的职责,主要分布在 军以上军队高级领导机关和后勤、院校等军事单位的服务保障岗位。这些岗位虽然原来由现役士兵承担,但因为多处在军以上高级军事领导机关,担任军队领导的司 机或公务员、炊事员、服务员的职责,属于领导“身边人”,极易让受害人相信其“关系”和“能力”,也是不法之徒冒充的对象。因此,对此类违法行为有必要纳 入刑法打击范畴。 军队在编职工,指纳入军队编制、经军队用人单位和地方劳动部门审批,由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和工人。 其岗位分布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基地、仓库等序列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有论者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撰文称,《刑法》第450 条对“军人”的规定之所以没有明确列举“军队在编职工”一词,主要是考虑到“在编职工”这一概念已不再适用,采用“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代替更符合实 际情况。豓但事实证明,军队在编职工并没有在军队编制体制内迅速消失。这部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于军队编制中,还将继续履行部分现役军人的岗位职 责。因此,有必要将其与文职人员和非现役人员同等看待,纳入“军人”的概念范畴。 军队离退休人员,指中国人民解放 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退出现役的人员。尽管刑事案件司法管辖中将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军人对待,但笔 者认为,此种管辖上的区分不宜扩大到刑事实体法领域。因行为人冒充的是已经从军事单位退休的非现役军人,受害人也明知对方是退休的非现役非在职人员,已不 再履行军队领导的职责,但对冒充的此类人员仍存有信任或侥幸。这种信任不是基于其对军人这一群体或对军事单位的信任,而是基于对离退休人员个人能力的信赖 而希望谋求不正当利益,不能构成对军人身份的侵害,对军人或军队形象及军事利益危害不大,因此不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冒充军人行为。 军人犯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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