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问题 | 淫秽物品 |
分类 | |
解答 |
![]() 一、淫秽物品的危害性淫秽物品作为“黄”色物品,我国历来对其保持着相当严肃的态度,“扫黄打非”更是我国的一项政策。事关淫秽物品的犯罪势必冲击着社会的公序良俗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淫秽物品在社会中传播、扩散,无端挑起人们的性欲,损害普通人正常的性行为,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于与淫秽物品有关的犯罪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二、犯罪特点(一)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日趋增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民的日趋增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也日趋增多。传播者只需要建立一个网站或发送淫秽信息,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将淫秽物品传播至世界每一个角落,并且可以综合图、文、音、像等所有传媒形式,其恶劣影响的力度远远大于传统方式,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技术日趋提高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行为人的技术要求不高,即使是文盲也能实施此行为。但随着淫秽物品犯罪以互联网为媒介,越来越要求行为人有着较高智能和较高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技能,如对淫秽物品的图像处理等方面,对计算机技术要求更高。 (三)对青少年危害巨大淫秽物品犯罪犯罪, 对于涉世未深、自控能力差的青少年来说,无疑会对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影响,甚至从而诱发其他各种犯罪行为。同时需注意的是,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基本上家家有电脑,而家庭电脑的使用者主要是青少年,他们在使用电脑的过程中极其容易接触到色情站点和信息。 三、相关犯罪及法律规定(一)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 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淫秽表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的表演。其中“组织”是指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 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组织演出的行为。“淫秽表演”是指关于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表演,如进行性交表演、手淫口淫表演、脱衣舞 表演等。“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组织淫秽表演、造成非常恶劣影响,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迫使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以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严重的情节。 四、司法实践中“淫秽性”的认定作为淫秽物品犯罪行为对象的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关键,准确把握淫秽物品的“淫秽性” 关系到对各种淫秽物品犯罪的认定,尤其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一般而言,“淫秽物品”是指那些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反映性的不正当暴露,从而导致他人的性道德降低,或者影响性道德教育的正常开展的物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淫秽性”的内涵都采此认识,如美国、日本、英国等。但这种淫秽性的有无究竟由谁来判断及其判断标准,我国刑法未有深入研究。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淫秽性”时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断,但一般情况下,需按照社会大多数人的想法作为判断是否淫秽的依据时。尽量在社会通念这种抽象的规范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客观的、记述的方式将淫秽性具体化。但需注意的是,审判者个人的伦理、价值观、信念、思想体系等主观的东西,可能会借助于社会通念的名义而注入法律判断,使这种个人意志变得合理化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淫秽物品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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