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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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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人权的意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刑诉法修改的一条主线。各级人民法院对此一定要有深刻认识,牢牢把握这根主线,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将修改后的刑诉法真正落到实处。

强化人权意识,要正确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注意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实现对各类犯罪的有力惩罚和有效防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还要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更是刑事诉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刑诉法修改重申了对被害人的各项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修改的内容和精神,用好刑事和解制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等制度,切实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强化人权意识,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都是罚不当罪,既有损公正,也有损人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就是要区别对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要依法严惩,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还要注意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和犯罪分子回归社会,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长期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1. 对立性。二者有相互矛盾、冲突的一面。

(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另外,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如何确立刑事审前程序,不仅关系到正当法律程序的建立,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权利保障,关系到对公、检、法三机关权力的规制,尤其对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偏重于对犯罪的惩罚和打击,1996年修改该刑事诉讼法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权保障的规定,如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取消收容审查,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也大为提前。但总的来看,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仍然是建立在正确惩罚犯罪基础之上的。为改变这一局面,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即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比如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延缓甚至妨碍案件侦破,影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因此,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权衡利弊得失,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当然,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因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状况不同,往往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所侧重,二者总体上是一种动态平衡关系。另外,在羁押问题上,当前突出的表现为超期羁押和滥用羁押。要解决这一“顽症”,不能仅靠自查自纠,尤要应当参照刑事诉讼中预防性羁押的国际标准,采取应对方案:一是要完善诉讼体制,如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党委、政府部门对具体案件的不当介入;实行侦押分离,将关押未决犯的职权交予中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简化乃至废除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报批制度等。二是实行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设计,将羁押措施例外化,使之成为不得已而为之最后手段,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三是改革审限制度,实行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严格限制羁押的期限。四是建立羁押的程序性裁判机制,包括严格确立羁押适用的司法审查机制和对不适当羁押的异议机制。五是建立超期羁押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包括超期羁押期间的口供之排除和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之追究。

2. 统一性。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统一的。

(1)追求正确惩罚犯罪,就不能脱离开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导致错案率较高,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因此,追求正确惩罚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

(2)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联系密切、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

(3)刑事诉讼法第2条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其中,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任务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任何一方面任务的完成都以另一方面任务的实现为条件。但整体上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对于这两方面的任务并没有给予同等的重视,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历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目的。虽然理论上通说主张应当一并关注人权保障,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某些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措施,但保障人权似乎还没有上升到与惩罚犯罪并行的刑事诉讼目的的高度,实质性的保障措施仍然停留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点,也就是防止错案上。1996年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说在人权保障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如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废除公诉机关直接定罪的免予起诉制度、扩大律师的参与权、强化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一定程度地改革了庭审方式等,但这并没有真正从制度上改变中国刑事诉讼的纠问色彩,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人权保障观念尚比较淡薄。这种偏重惩罚犯罪、轻视保障人权的目的观,即使有其存在的某些现实根据,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

三、保障人权的措施

目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按强制力大小排列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在法律性质上均被定位为一种针对自然人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适用对象特定于作为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应该体现科学性,对于侵犯人身自由以外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也要纳入到强制措施体系之内。

在基本原则上,有司法实际部门的专家指出,完善强制措施体系要坚持几个基本的原则,一是要从国情出发,二是要确保惩罚犯罪功能的实现,三是要保障人权,四是要有可操作性。

在具体种类上,有学者指出,通过刑诉法修改,应坚持一个轻重有别、灵活机动的强制措施体系。除了法定的五种例外,可根据复杂的犯罪情况,根据我们的国情,设计一个全新的强制措施体系,包括完善人保;财产保;电子监控;扣押证件;社区监管;停职反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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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