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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严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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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合同法基本原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它不为合同当事人确定具体的行为规范,而只是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也不预先规定其适用的具体情景,而是一般地适用于各种不确定的情形之中。因为上述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了体现立法指导思想,指导当事人活动,指导司法活动的功能。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确立的是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反映了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私法主体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也是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平等原则,是由私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社会本由单独的个体所组成,在个体组织起来之后便产生了两种性质的社会关系,即仍然作为个体而存在的单独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作为集体之一成员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前者之中,个人仍然成为利益判断的基本单位,个人是考虑的出发点,这种性质的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而后者由于涉及到是众人之事,所以个人要受到众人的意愿的支配,个人不是利益判断的基本单位,集体成为考虑的出发点,这种性质的关系不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一个压制与服从性质的关系。私法作为规范前一种性质的关系的法律,首先是以平等的个人为法律主体。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也是平等者之间法律关系。即使公权者进入这一关系之中,也是以私法上的身份进行活动,它仍然与相对方处于平的地位。

二、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4条所确定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整个私法领域最根本的原则,它是私法主体平等原则的逻辑结论。因为平等者之间无强制,所以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将其意志强加于别人之上。意思自治的主要内涵是,在私人领域活动的个人有权根据其个人的判断自主做出决定,不受他人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表述一般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也是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最突出的表现。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确立的就是公平原则。公平有程序上的公平与实体上的公平之分。所谓程序上的公平,是指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提供同样的活动的可能性,至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则不加以评价;所谓实体公平,是指当事人具体利益状态上的均衡。在市场经济之中,程序上的公平可以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和说明,但是实体上的公平却难以认定。其原因主要在于,在市场体制之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判断机制和超越各方的价值判断者。因此,不存在一个具体和客观的公平标准可以用来干预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所以,有学者提出市场经济中的公平观,应该是一种程序的公平观。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私人活动领域的基本准则“诚实生活,毋害他人”的概括和总结。从字面意思来看,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善意行事,诚实守信,不对他人造成损害。这里的他人,包括了作为个体的他人以及作为群体的他人,也就是整个社会。因此,就其内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在私人领域进行活动的人的最基本行为模式的同时,也施加了私人活动中一项最一般的、最广泛的义务。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如果私法体系、制度上存在漏洞、模糊之处,以至于对当事人的活动无法进行评价和规制时,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行为要素,可以用来填补这种不足,使当事人的行为得到恰当的评价和规范。

五、合法性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条首先确认了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而不得存在违法的情形,否则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或宣告无效,或追究其违法责任。

六、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7条在确认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也确认了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行为人的活动不仅要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时,也应遵守公共秩序和正常合理的道德习俗。其中所谓的公共秩序,当指由现行法的具体规定及其基础原则、制度所构成的“规范秩序”,它强调某种起码秩序的规范性;而善良风俗,是指某一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它强调法律或社会秩序的起码的“伦理性”。公序良俗原则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补充成文法之不足。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不可能把所有可能会出现的,在实质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都规定为无效,因此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补成文法之强制性规定的不足。

七、合同严守原则

《合同法》第8条确立的是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严守原则又称为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随意违约。因为,合同当事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在很多情况下,不过是相互交换允诺的活动,当事人应该为自己的允诺负责,这是自由意志理论的必然结论。

八、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虽然没有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明确得到规定,但是整个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却始终体现了这一原则。可以说,新的合同法就是在鼓励交易原则的指导思想之下改变了原来的合同法体系之中不合理的制度,而适应了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所谓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合同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为指导思想,达到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的立法目的。

为了理解这一原则,首先需要对于交易在经济学上的意义进行说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中,交易构成了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交易的发生,同时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通过资源的交易,各种稀缺的资愿最终流向对其价值评价最高者的使用者的手中,也就是说,资源得到了最有效的使用。所以,交易活动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基础环节。如果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受到抑制,那么市场的功能也必然受到损伤。

从交易的发生机制来看,主要是市场主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动机导致了交易的发生。但是,交易的发生也受到法律制度环境等多种外部约束机制的影响。如果法律制度上为交易设置了许多的障碍或交易的成本过高,抵消了当事人可以从交易之中获得的利益,那么交易也不会正常发生。

因此,法律制度上所谓的鼓励交易,主要是指法律减少不必要的对于当事人的限制,减少法律不必要的干预,减少因为制度的规定而为当事人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举例来说明,如果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那么在一些没有必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之中,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给当事人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还有,如果承诺人对要约做出微不足道的修改,而要约人也完全同意这一修改的情况下,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当事人还要进行新一轮的要约承诺活动,这也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可见,鼓励交易原则应该是市场经济体制之中的合同法必然具有的特征,也是判断合同法制度的合理性的重要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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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