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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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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合同的内容

1.《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合同的基本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担保法》规定的典型合同的基本类型是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等。

3.司法解释也可以确定有名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先是在经济生活中使用,开始在法律上属无名合同,司法解释对其名称予以认定并确认响应规则时就构成了有名合同。

二、典型合同的特征

典型合同历来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合同法的发展。就典型合同立法而言,其具有如下发展趋势:在价值上注重人文关怀,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展新的典型合同类型,承认混合合同制度,合同规则日益复杂化和技术化,合同法的发展出现国际化与趋同化趋势,示范法功能日趋重要。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对其类型、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合同。典型合同历来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从形式上看,有关典型合同的规定往往出现在民法典债法分则中。在我国,民法典尚付阙如,但合同法如辉煌巨制般地对典型合同作出了规定与调整,合同法分则就是在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完整体系。合同法是古老的法律,自罗马法以来,它一直都是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合同法的发展。就典型合同立法而言,其发展趋势展现出一系列的新特征。

1.在价值上注重人文关怀

所谓人文关怀,是指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人文关怀强调对人的保护,将其视为民法的价值基础。近代民法以自由、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近代民法以财产权为中心而进行设计,这直接决定了意思自治是以经济上的自由为中心;而平等则以形式平等为其基本特征,至于在实际交易关系中当事人因知识、社会及经济等方面的力量差异而形成的实质性不平等,并未引起民法的广泛关注。虽然,自由和平等是传统民法的基础性价值,但在现代社会中,面对人文关怀价值理念的冲击,自由和平等价值也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变化与调整。在传统价值理念的积极因素得以延续的同时,人文关怀价值的考量正逐渐成为民法的基本价值体系。合同法中的人文关怀理念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从国外合同法的发展来看,合同法越来越关注对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的保护。例如,当事人签订代孕合同或买卖人体重要器官的合同被宣告无效,这表明不能对人类的身体进行买卖,人的身体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客体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冬天,房东不得以房客未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以保护低收入群体的生存权,并尊重承租人的人格尊严。例如,法国1989年7月6日第89-462号法律规定,每年自11月1日到次年3月15日期间,即使房客未支付房租,房东也不得驱逐房客。

第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近代以来,民法以抽象人格为基础,强调形式平等。拉德布鲁赫认为,民法典并不考虑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等之间的区别,私法中的人就是作为被抽象了的各种人力、财力等的抽象的个人而存在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民法认定人与人之间具有“平等性” 和“互换性”的特点。在此背景下,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对象,原则上不考虑各个主体在年龄、性别、种族、经济实力、知识水平等各个方面的差异,一概承认其地位平等。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且应该是平等的权利,这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9世纪的民法主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表现在法典中就是承认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其实就是追求形式平等的过程。在合同法领域,形式平等只考虑当事人抽象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当事人实际谈判能力是否平等并不过多关注。在物权领域,民法也只抽象规定了取得物权资格的平等,平等地保护物权性权利,并不注重财产的分配问题和对弱者的关怀。虽然,这种形式的平等至今仍是民法的基本价值,但自20世纪开始,基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交易安全秩序等价值的考虑,已经开始注入越来越多的实质平等的因素。一些新的领域如劳动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伤保险等领域,大幅增加了注重实质平等的内容,而逐渐与民法典相分离而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便在传统民法领域,一些国家也通过社会需求的变化,增加了实质正义的内容。例如,在德国,规制住房租赁的法律为保障承租人生存利益而对出租人的财产利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出租人不得出于提高租金的目的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出租人如果想要提高租金,必须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并且提高的幅度要受到该区域可比较的租金水平的限制。在这些制度中,生存利益被设定为高于商业利益的价值,这体现的正是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第三,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老年康复协议和老年监护协议已经在实践中大量产生,法律上如何规制此类协议,已经成为合同法发展的重要内容。合同法规范的重心应当在于尊重与保护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尊严。例如,在老年监护协议中,在老年人神志清醒但欠缺自主生活能力时,如果疗养院或者政府部门为其指定护理人员,但老年人与该护理人员无法共同生活并拒绝接受该护理人员的护理,此时如何保障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一些国家的法律已专门就该问题作出了规定。从民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决定权,尊重老年人的自主自愿,已经被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所认可。再如,在老年康复协议中,一些国家判例要求疗养院应当尽量对老年人进行精神关爱,不得歧视老年人,凸显维护老年人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

2.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自19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公司、大企业对生产和经营的垄断不断加强。这些庞然大物般的大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消费者与其相比,在交易关系中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在科学技术、营销手段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缺乏足够的了解,缺少有关商品的可靠信息,同时又为各种宣传媒介的虚假信息所困扰,因而极易受到损害。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着西方国家的经济繁荣,爆发了消费者权利运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德国民法典采取的自由市场模型在早期一直受到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强烈批评,它反映了19世纪末期市场竞争的理论,以形式平等和私法自治展开。但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它越来越无法适应消费者保护的现实需要。因此,各国合同法在典型合同的规定方面也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这首先表现在消费合同的产生。所谓消费者合同,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例如,《日本消费者合同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合同是“以消费者个人或家庭使用为目的,提供日常消费品且与消费者的行业或商业活动无关的合同。”消费者合同最大的特点是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在消费买卖中,买受人一方为消费者,而出卖人一方则为专业经营者,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人,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往往属于弱者。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信息、经济实力、谈判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 在承认消费者合同的背景下,只要是消费者订立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旅游合同等,都应当适用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规则。在有些国家,如日本,甚至制定了独立的消费者合同法。

三、发展新的典型合同类型的重要性

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它总是随着交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新的类型。现代社会,随着新的交易类型不断出现,典型合同的类型也不断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易、网上结算等方式日益普遍,这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因而出现了所谓电子商务合同、电子结算合同、电子支付合同等。二是特殊类型的买卖不断发展。这主要是因为经营者营销方式不断多元化,使得交易形态也不断创新,产生了邮购买卖、访问买卖、无要约寄送、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多种形式。同时,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等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并且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相结合。三是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重要。因为居住形态的变化,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成为现代社会不动产管理的常态。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的类型日益增加,投资的种类不断丰富,产生了许多新类型的投资合同。例如,基金投资协议、期货买卖、国债买卖、私募基金投资协议等形式。五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合同成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合同类型。在旅游合同中,如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甚至承认旅游组织者违约时,旅游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旅游业发展迅速,甚至成为有些国家的支柱产业。所以,不少国家的法律和示范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例如,《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对此专门作出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专门规定了旅游合同。由此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的典型交易不断出现,这也要求法律对其作出回应。

在新型典型合同不断涌现的同时,合同法上原有的典型合同类型中也不断出现新的次类型。合同法分则是根据类型化原理所作出的规定。所谓类型化,就是指通过对某一类事物进行抽象、归类,从而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进行具体化。一般来说,类型化是以事物的根本特征为标准对研究对象的类属划分。拉伦茨认为,“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的形式是‘类型’。”。合同法分则采用类型化列举的方式,详细地规定了数种典型合同,并通过对典型合同的性质、特点、效力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各种合同关系,引导当事人正确缔约,也为法官正确裁判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典型合同类型越来越多,同时分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细。

典型合同相关词条

  • 有名合同

    《合同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同。

  • 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 非典型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非典型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 典型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规则明确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定金担保、优先权担保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都属于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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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