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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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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证据的收集有以下要求:

1、合法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2、及时

证据的收集应该及时准确。

3、客观全面

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最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

证据的收集应该深入细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三、证据的来源

1、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3、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证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收集证据的主体

收集证据的主体包括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律师。即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收集和调取证据,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权收集和调取证据。

五、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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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