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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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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和保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权限。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家税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类型

依照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状况,可以将税收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   中央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权限很小。

第二,   地方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权限较小。

第三,集权与分权兼顾型。中央政府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地方政府掌握次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

三、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

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建立符合本国国情和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制,正确处理税收管理中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  权、责、利有机统一的原则;

第三,  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

第四, 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四、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六十年来,税收管理体制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与整个财政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化相适应,经历了几次较大的改革与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税收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实行了与当时整个财政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集权型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各项税法和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和施行细则由中央制定;税种和开征、停征以及税率的增减调整,都由中央集中掌握;减税、免税基本是集中在中央,只有一部分地方性税收和减免权授权地方行使。

    (二)1958年确定的税收管理体制

    1958年全国性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经济建设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适应这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兼顾的税收管理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凡属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管理的税收,都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允许省、市、自治区对某些利润较大的土特产品和副业产品开征地区性税收,中央下放了部分税权给地方,扩大了地方税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

    (三)1961年确立的税收管理体制

    1961年中国经济发展处于困难时期,为了克服困难,中央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决定适当收回部分税权: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及盐税税款的调整,应报中央批准;工商统一税纳税环节的变动,牵涉一个大区内两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应报经中央局批准;牵涉两个大区的,应报经中央批准;开征地区性税收、地方各税税目、税率的变动,以及在中央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范围内确定具体税率,须报中央局批准。

    (四)1973年确立的税收管理体制

    1973年简化税制,全面试行了工商税,对税权也作了相应的调整。1973年公布实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属于个别产品和纳税人适用税目、税率以及减免税,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决定。显然,地方税权的扩大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五)1977年以来的税收管理体制

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税权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划分,部分税权收回中央,对继续留给地方的一些税权也增加了一定的限制性条款。1977年我国还没有实行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的政策,税收管理体制没有太大的变动。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税管理体制;1985—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1988一1993年实行各种包干体制以及进行分税制的试点工作,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提供了经验。

四、分税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实行收支挂钩的分级管理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税收管理体制看,主要是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行使中央税权和地方税权的执行体系,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分税制,但采取的类型不同。有的实行彻底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税权彻底分开,中央税与地方税税种完全不同,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分税制;有的实行不彻底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税权有交叉,设有共享税税种的一种分税制。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属于不彻底分税制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相关词条

  •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征收人对纳税人进行征税并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而开展的组织管理。

  •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 税收的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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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