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权
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
问题 | 课税客体 |
分类 | |
解答 |
一、概念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 二、意义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课税客体在税法要素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区别各税种的重要标志,也是进行税收分类和税法分类的重要依据。 三、分类从课税范围来看,课税客体包括物和行为,前者如商品、劳务、财产、资源等,后者如证券交易、购买凭证、举办筵席、屠宰牲畜等;因对象性质不同,课税客体可以分为商品、所得和财产。这种三分法影响整个税收实体法的分类。这三类课税客体是从性质和抽象的意义上所作的分类。 四、课税客体的具体化税法上明确规定课税客体,关系到对某种税的征税期限,关系到税源的开发和税收负担的调节等问题。各税收实体法分支的课税客体还需要通过税目和计税依据的具体化,才能使税法得到有效实施。税目和计税依据分别是课税客体在质与量的方面的具体化。 (一)税目所谓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列举法,就是按照每一种征税的产品或经营的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下设置若干子目。另一种是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这两种方法在具体运用上各有优缺点,应有机地结合起来,灵活运用。税目并非每一税种的立法都必须具备的内容。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无进一步划分税目的必要,当某一税种的征税对象范围较广、内容复杂时,才需要将其划分为具体的税目。可见,划分税目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便于税法的实际操作。例如,消费税一共设置了14个税目,分别采用不尽相同的税率种类或税额标准;营业税一共设置了9个税目,一律采用不尽相同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一共设置了11个项目,税率种类和计算方法均不尽相同。 (二)税基所谓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只有征税对象可以具体量化并作为应纳税额的基础时,才称为计税依据或税基。计税依据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负。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和从量两类标准。从价计征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是指以征税对象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容积、重量等为计税依据。有些税种,计税依据与征税客体是一致的;有些税种,征税客体与计税依据不一致。当征税客体与计税依据不一致时,往往影响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这是分析税收负担时应当特别注意的。例如,增值税虽然以商品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但是增值税却是以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基础设计的。增值税税基应包括计征增值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行出口“免抵退”的销售额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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