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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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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税法解释,是指由一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

二、特征

税法解释有三个基本特征:

(1)解释主体的特定性,即可以对税收作出有权解释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2)解释对象的固定性,即对象主要是作为法律意旨表达方式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条文”;

(3)解释目标的决定性,即目标是明确税收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

三、分类

1.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由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作出的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税法作出的解释。目前的税法渊源中法律很少,立法解释基本上无迹可寻。

    (2)司法解释,是指由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税法过程中对税法作出的解释。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中的司法解释要少得多,或者说,基本上没有。

    (3)行政解释,是指由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就税法的执行向下级机关发布的命令、指导中有关税法的解释。我国行政解释之多,超越正常的限度,从积极的方面讲,的确有需要,可以起到弥补税收立法不足的作用;但是,从消极的方面讲,政出多门,使得税收执法部门在适用税法过程中常常无所适从。

    2.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任一主体依法学理论对税法作出的解释。主要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指就税法文字的含义,依照文法作出的解释。文理解释主要是指文义解释法。

    (2)论理解释,是指就法律的全体和各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包括系统解释法、历史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和合宪性解释法。

四、目前有权解释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过多让渡税收立法权,以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怠于行使税法解释权,因此,税法解释制度呈现出行政解释垄断、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几乎空白的状况。立法机关考虑到自身工作的繁重,以及对税法专业知识、信息的欠缺,大量的税种都授权给行政机关立法征收,根据“谁立法谁有权解释”的立法原则,行政机关理所当然地对其制定的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拥有解释权。这使得行政机关有充分理由对税法进行解释,行政机关由此取得“准立法”式的税法解释权限。行政诉讼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局限性以及税法部门的专业性,司法机关既无暇以顾、也无能为力于税法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式微的情况下,行政解释无可厚非地承担起税法解释的重任,实践中,以“通知”、“决定”、“命令”或“批复”命名的行政解释的强制约束力遍及纳税人,甚至代替其解释对象,成为指导税收执法的主要依据。行政解释的限制与监督不足,行政解释的过度繁荣,致使整个税法解释制度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各相关行政机关、各级税法机关越权解释税法的情况普遍,致使税法解释体系相当混乱;行政解释随意性强,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立法本意,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行政解释公布途径不完善,导致纳税人与征税机

关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税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使得其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法的基本原则。

五、解决措施

要完善目前有权解释存在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法解释主体权限应有法定性,行政解释的内容不得涉及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基、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收的增加和减免等基本要素;

    (2)根据税收公平主义的要求,税法解释的方法必须统一、科学,要使适用于某一人群的规则不会因地区、行业的不同而不适用于处于相同情况的其他人;

    (3)根据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要求,必须打破行政解释垄断的现状:行政解释中,行政机关既是征税主体,又是规则制定者,角色冲突明显,因此无法兼顾税收征纳双方的权益。

六、税法解释的目的

  税法解释的目的,是指解释者在法律解释活动中所要探求或阐释法律规范的意义。税法解释的目的是税法解释的前提和归宿,某种程度上说,决定着税法解释对象的选择和税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法律解释的目的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客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不在于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便具有它自己的意旨。法律的意义是作为客观存在的法律文本自身所固有的意义,与立法者的意图无关,甚至与解释者的感受也无关。法律解释是一个包括有立法者、法律文本、法律解释者三方主体的动态过程。税法解释的目的应当是探求现行税法文本的意义,既不与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或税法规范文本本身的意义同一,也不与其完全无关。简言之,税法解释必须考虑文义因素、历史因素、体系因素、目的因素和合宪性因素。

    在大陆法系国家,税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解释随着成文法的出现而自然产生。税法文本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形式表达。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广义的法律解释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还包括法律补充。法律补充分为价值补充和法律漏洞补充两个部分:价值补充,是指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而言的一种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是指法律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或情势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规定或规定不清,且依狭义的法律解释又不足以使规范明确时,法官应探求法律规范目的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法律漏洞中无完全规定或规定有矛盾的事项,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填补;对法律完全没有予以规范的事项,则应采取法律补充的方式予以补充。

    与税法解释问题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采取某些立法措施,规定某些情况下如何适用税法。税法只是一般性的抽象描述,不可能预料到一个迅速变动的世界中所有的未来情形。因此,任何税法都会有一些缺陷和漏洞。某些漏洞可能是由于立法程序失范造成的。有时由于立法机关仓促通过一些修正案,没有机会考虑所有的细节,因此也没有机会去作必要的调整,从而造成一些漏洞。在一些国家中,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立法行动,以一般或具体的反滥用条款弥补法院无法通过解释法律减少滥用的不足。一方面,这种一般反滥用条款要求法院对税法进行宽泛或经济解释,如果法律组织的形式和交易有人为的特点,可以不考虑其表面形式;另一方面,几乎所有完备的税法制度都含有具体的反滥用规定,以针对某些具体的法律漏洞、缺陷。当然,法院解释税法的方法与一般的反滥用条款之间没有明显联系。

税法解释相关词条

  •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广义上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个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基本法典,就我国来说,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效力层次普遍较低的现状下,个人所得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几部税收法律之一,很好地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的原则性要素,即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税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根本规则。

  • 税法渊源

    税法渊源,一般是指税法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税法的效力渊源,也就是说,税法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

  • 税法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全部税收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律部门。

  • 流转税法

    流转税法是调整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 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缴税的法律依据。在一些国家,税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征税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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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