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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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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司法赔偿这一概念是法学术语,而非国家赔偿法上的法律术语。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刑 事赔偿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没有明确使用“司法赔偿”这一术语,“司法赔偿”是学者对刑事赔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的理论概 括。司法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普通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责任,在很多方面与民事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赔偿 因其特殊性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对因司法权违法行使造成的损害的赔 偿,而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因此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行 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仅限于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二,司法赔偿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或出现特定情况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司法赔偿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拓宽了刑事赔偿的范围,但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否则不适用国家赔偿。

第四,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讼程序进行。该程序分为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二、司法赔偿的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司法赔偿分为刑事赔偿、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三种,不同类型的赔偿具有不同的赔偿范围。

1.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刑事司法赔偿又可以分为两类,即侵害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错误拘留,是指违法采取拘留措施或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法定的时间,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错误逮捕,犯罪嫌疑人因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逮捕、撤销案件,或在起诉过程中决定不起诉,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逮捕的决定以及无罪判决,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

◆错误判决,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受害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再审改判当事人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该无罪判决是对错误判决的确认。

◆暴力伤害,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确认为司法赔偿的范围。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的,确认为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或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必须生效,而且已经执行。判决没有生效,受害人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申请纠正。判决生 效但没有执行的,没有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损害事实,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此外,刑事赔偿以公民无罪为前提,如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被告人无 罪,说明原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错误,如果巳经执行,国家当然应予返还,如果因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公民仍然被确认有罪,即使原判决被变更,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

◆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措施的,限于司法罚款与司法拘留。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

◆暴力伤害  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指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如精神病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73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

司 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 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 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国家自己的责任,但是,国家是 一个极度抽象的政治实体,受害人无法直接向这一抽象的实体请求履行具体的赔偿责任,而必须向组成国家的各具体机关请求承担赔偿义务,这一承担赔偿义务的机 关即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承担司法赔偿义务的机关包括:

◆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釆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司法赔偿的程序

1.司法赔偿请求的提出

赔 偿请求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一是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赔偿义务机关是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侦查、检察、审判等的国家机关;三是受害人提出了赔偿请求;四是国家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 效内提出。

2.司法赔偿的初步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应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赔偿事项范围的赔偿申请,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

◆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对于赔偿◆请求已过赔偿时效,应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3.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

◆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全面地审理案件材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 定,作出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证明材料不足或不能证明有关赔偿的事实时,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调 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与请求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并制作赔偿决定书。

◆曾经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申请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可以询问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其陈述意见。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就赔偿的方式与数额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协商不成时,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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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