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也可是一个期间。
问题 | 附期限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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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附期限民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行为。期限是构成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在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设定一定的期日或期间,用该时间来决定权利义务发生或着存续。法律行为有不需规定期限的,如现买现卖;也有按其性质不得附加期限的,如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但绝大多数的法律行为是允许附加期限的。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附期限民事行为,但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6条规定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解除。 期限的特征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其特征为:1、期限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是由当事人任意选定的,而不是法定的。2、期限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的发生或者终止。3、期限所期待的是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其到来是必然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期限效力为标准分为附如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始期和终期这是以期限效力为标准而对期限作的区分。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的效力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期限到来之前效力如何,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其效力与附条件民事行为条件未成就时效力相同,即相对人享有期待权。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期限与条件的区分在实务中,同一件事实,究竟应认定为期限,还是应认定为条件,须基于必成事实抑或偶成事实。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积淀了不少区分方法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2)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那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2)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期限的计算方法通常分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前者依实际时间计算,后者依国家规定的历法计算。中国按各国通例采用公历;仅在期限不连续计算时,采用自然计算法,即每年为365天,每月为30天,每星期为7天,每天为24小时。以时、日、星期、月或年定 期限的,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到期限最后一天的第24时截止,但有业务时间的,到通常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则 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期限不是以星期、月或年的第一天起算的,以最后的星期、月或年和起算的那一天相当的前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在月或年没 有相当一天的,以该月最后的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如以10月31日起算4个月为期,则应以2月30日为期限的截止。但2月没有30日,所以就以2月28日或 29日为期限的终了。 附期限民事行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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